目前,我市印发试行了《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承诺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规法字〔2018〕7号,以下简称“办法”)、《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审批改革涉及文书模板(试行)的通知》(规法字〔2018〕8号,以下简称“文书模板通知”)、《天津市规划设计导则(2018版)》(规法字〔2018〕6号,以下简称“导则”)、《市规划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规划审批中介机构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规法字〔2018〕11号,以下简称“中介机构通知”)、《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设计方案标准》(规法字〔2018〕12号,以下简称“标准”),现就《办法》、《文书模板通知》、《导则》、《中介机构通知》、《标准》的主要内容进行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创造良好营商环境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有关工作。为推动政府职能向减审批、强监管、优服务,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特别是针对当前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多、办事难、耗时长等突出问题,国务院办公厅于今年5月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国办发〔2018〕33号),天津市相继印发了《天津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津党办发〔2018〕28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18〕22号),上述文件构成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统一了审批流程,精简了审批环节,完善了审批体系。
基于上述要求,作为落实的具体配套文件,我局制定了《办法》、《文书模板通知》、《导则》、《中介机构通知》、《标准》,并报经局长办公会同意。
二、工作目标
在工程建设项目中,按照“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原则,推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优化规划征询机制、建立主管审查负面清单的要求,转变管理方式,切实履行各级规划审批部门监管责任。
三、主要内容
(一)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承诺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规法字〔2018〕7号)
按照《天津市承诺审批制试行办法》,《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承诺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内容共计十四条,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设立依据、法定条件、申请材料、可承诺后补的材料、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查处、监管方式、信息共享、举报投诉、对监管的监督、诚信管理、承诺书模板等内容。该办法将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工程建设项目分为两类:一般建设项目和500平方米以下符合原规划条件且与周边环境关系不发生改变的现状改建、扩建项目,一般建设项目放线报告由行政相对人在作出承诺后可在工程开工建设前补齐,现状改建、扩建项目建筑设计方案和放线报告由行政相对人在作出承诺后可在工程开工建设前补齐。同时要求明确承诺建筑设计过程中不为后期增加建筑面积、改变使用性质创造便利条件,如出现销售宣传材料增加建筑面积、改变使用性质和使用过程中出现普遍改变建筑面积、使用性质等行为视为违反承诺。按照“你承诺、我审批、你不兑现、我就撤销”、“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原则,申请办理XX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承诺要求项目公司、上级公司和设计单位三方盖章承诺,全方位诚信监管,实施联合惩戒。
(二)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审批改革涉及文书模板(试行)的通知(规法字〔2018〕8号)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18〕22号)提出的“办理规划条件(选址意见书)时,取消涉及地震、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审查环节,由规划部门向地震、气象等部门征求意见,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应在3个工作日内明确答复指标要求;建设工程规划核发时一并进行设计方案审查,由规划审批部门征求人防、消防等部门意见,人防、消防等部门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单独审查”要求,建设项目审批改革涉及文书模板分为建筑工程类项目文书模板和市政项目文书模板,包括规划选址(条件)阶段征求意见模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征求意见模板、许可承诺模板、许可以函代证模板、征求文物主管部门意见模板、配建城市雕塑许可承诺模板。其中规划选址(条件)阶段征求意见模板要求办理规划条件(选址意见书)时,由规划部门向地震、气象等部门征求意见,如有必要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应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征求意见模板要求建设工程规划核发时,由规划审批部门将建筑设计方案通报人防、消防等部门。
(三)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规划设计导则(试行)》(2018版)的通知(规法字〔2018〕6号)
规划设计导则用于指导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外檐设计和规划审批工作,分为三部分:城市风貌控制导引、建筑风貌控制导引、负面清单。第一部分从空间布局入手,对城市形象加以引导,并从市域和中心城区两个层面提出风貌要素控制指引;第二部分对建筑风格进行梳理,对文化建筑、办公建筑、居住建筑、医疗建筑、博览建筑、体育建筑、商业建筑、仓储建筑等按建筑类型进行风貌引导;第三部分负面清单从影响城市风貌和建筑形象的负面角度入手,对建筑布局和外檐风格再次加以控制指引,使规划管理能够更加精准,同时对建设单位进行提示,保证公平公正,精简审批时间,提高审查效率。
(四)市规划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规划审批中介机构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规法字〔2018〕11号)
按照天津市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天津市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规划审批中介机构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共计七条,包括中介机构的界定、中介机构服务原则、中介机构服务成果要求、中介机构服务时限及中介机构诚信管理等内容。该通知要求中介服务机构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中介服务中应遵循诚实信用的服务宗旨、优质高效的服务质量;要求中介机构提交的中介服务成果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在资料齐备的情况下,除技术特别复杂的项目外,中介机构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规划放线报告应执行《天津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提出对中介机构进行虚假设计的行为管理意见,将对中介机构列入黑名单管理,涉及资质管理的移交相关专业资质管理部门处罚。
(五)市规划局关于试行《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设计方案标准》的通知(规法字〔2018〕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