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和我市“放管服”改革部署,落实国务院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切实提高审批效能,打造良好营商环境,推动实体经济提质增效,现将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承诺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印发各单位,请在具体工作中参照执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原试行文件同时废止。
2018年10月29日
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承诺审批和
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
按照《天津市承诺审批制试行办法》,本部门就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承诺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制定以下办法:
第一条 行政许可事项设立依据
(一)行政许可事项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2.《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三条;
3.《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八条;
4.《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三条。
(二)申请条件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2.《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三条;
3.《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八条;
4.《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三条。
(三)申请材料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2.《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
第二条 申请该事项的法定条件
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符合规划条件。
第三条 办理该事项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批准,申请(单位)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表(建筑工程永久性建筑物,含部位、临时建筑、维修建筑);
(二)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三份(含电子文件);
(三)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一般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土地证明文件);
(四)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五)建设工程设计方案3份(含电子文件,应符合《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设计方案标准(试行)》要求)。
第四条 行政相对人应提交的材料和可以承诺后补的材料
(一)一般建设项目
1.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是申请(单位)人应提交的材料;
2.第(二)项行政相对人在作出承诺后可在工程开工建设前补齐。
(二)500平方米以下符合原规划条件且与周边环境关系不发生改变的现状改建、扩建项目
1.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是申请(单位)人应提交的材料;
2.第(二)项、第(五)项行政相对人在作出承诺后可在工程开工建设前补齐。
第五条 申请人在提交材料时,应按附件要求作出承诺。
第六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不含历史文化保护街区)。
第七条 (责任主体)区级规划审批部门负责受理、承办辖区内所有具体的建筑工程规划实施的规划业务案件;市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通过日常监管、综合督查、专项督查,规范区级部门规划审批行为。
第八条 (违法行为查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规划条件以及城乡规划有关规定开展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编制工作。如出现违反规划要求设计、施工,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章法律责任、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条 (监管方式)取消建筑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行政许可,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合并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阶段一并办理。区级规划审批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通过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放线报告,按照城乡规划方面的法规、标准以及业务管理手册,审核项目建筑工程部分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条件,不再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施工图。
第十条 (信息共享)区级规划审批部门应当按照住建部《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建规〔2013〕166号)开展规划实施公开公示工作,并及时将相关审批文件上传至业务协同平台。
第十一条 (举报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建设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行为的,可以向市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第十二条 (对监管的监督)市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建筑工程规划实施管理市区两级工作机制实施细则》(规建字〔2018〕169号)和《调整建筑工程规划实施市管范围有关事权工作方案》(规建字〔2018〕168号)规范区级部门规划审批行为,主要通过日常监管、综合督查及专项督查等形式,开展对审定项目监督检查工作,对发现问题的应及时责令整改,发现干部违纪行为,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移交有关纪检监察部门。
第十三条 (诚信管理)建立企业家诚信档案,如发现企业未按承诺在工程开工建设前提交放线报告,或者在工程开工建设前提交的放线报告不符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规划条件要求的,撤销原行政许可,同时将申请单位(含壳公司的母公司)的失信行为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管理信息平台,并归集至天津市行政机关联合奖惩监管系统,按照“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原则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原试行文件同时废止。
**单位关于申请办理**项目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的承诺
我单位现申请**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单位(人)已认真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了该项行政许可的有关要求,对有关规定的内容已经知晓和全面理解,承诺自身能够满足办理该事项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二、本单位(人)承诺在工程开工建设前提交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属于500平方米以下符合原规划条件且与周边环境关系不发生改变的现状改建、扩建项目,本单位(人)承诺在工程开工建设前提交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符合《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设计方案标准(试行)》要求);
三、本单位(人)承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四、本单位(人)承诺所提供的纸质申请材料和电子申请材料内容完全一致;
五、本单位(人)承诺主动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六、本单位(人)承诺本次申报提交的所有材料及内容真实,并对其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同时承诺严格按照申报内容开展后续建设、经营、服务等工作,如有任何虚假,将承担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与许可机关无关;
如因日照分析、建筑面积等不真实准确引发的相关问题,本单位(人)承诺全权解决并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七、本单位(人)承诺建筑设计过程中不为后期增加建筑面积、改变使用性质创造便利条件。如出现销售宣传材料增加建筑面积、改变使用性质和使用过程中出现普遍改变建筑面积、使用性质等行为视为违反承诺;
八、本单位(人)承诺对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或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与审批机关无关,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承诺,被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所造成的经济和法律后果,愿意自行承担;
九、本单位(人)承诺以上陈述真实、有效,是本单位(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项目公司盖章 上级公司盖章 设计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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