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法字〔2018〕11号
市规划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规划审批中介
机构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市委、市政府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做好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规划设计和管理水平,加强和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规划审批中介服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监督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中介机构是指经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设立,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从事为委托人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和测量所需材料的技术、服务的机构和社会组织。
二、中介服务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中介机构在中介服务中应遵循诚实信用的服务宗旨、保障优质高效的服务质量。
三、中介机构提交的中介服务成果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建筑类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必须严格按照现行的设计规范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条件进行设计,须符合《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设计方案标准(试行)》要求。放线报告编制须符合《天津市建设工程(建筑部分)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编制通则》要求。
线性市政类项目的市政工程规划方案须符合城乡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要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须严格按照现行的法规、规范进行设计,并落实选址意见书(市政工程规划方案)的相关要求。
测绘中介机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测绘相关规范要求,认真遵守承诺办结时限和委托提交材料内容出具相关测绘文件,并确保出具的文件真实、合法,要及时、如实告知委托人应当知悉的相关信息,对执业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项予以保密,如期完成委托合同及业务规范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中介机构应积极适应“放管服”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增强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在资料齐备的情况下,除委托人有特殊要求,或技术特别复杂的项目外,中介机构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规划放线报告应执行《天津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
五、中介机构进行虚假设计,并在建筑设计中出现为后期增加建筑面积、改变使用性质创造便利条件及使用过程中出现普遍改变建筑面积、使用性质等行为,经专家评审确认存在问题的视为违反行业要求,将对中介机构列入黑名单管理,涉及资质管理的移交相关专业资质管理部门处理。
六、在测绘过程中出现《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指标体系》中规定的不良信息的情况,应由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公开发布。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
2018年11月13日空空空空
(此件主动公开)

空天津市规划局办公室 2018年11月13日印发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