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局机关各有关处室、各区规划(分)局、相关审批局、各相关单位:
按照《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天津市“一制三化”改革信用承诺办法》(试行),现就线性市政类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承诺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制定办法如下:
一、行政许可事项设立依据
(一)行政许可事项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城市雕塑等工程,改变建筑物外檐形式,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申请材料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2.《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五条:为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修建的管线等市政基础设施按照规划需要穿越相关用地的,土地权属人应当予以支持,建设单位应当在征得土地权属人意见后,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范围的长度200米及以下管道工程(输油、输气等危险化学品管道除外)。
三、办理该事项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批准,申请单位(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表;
(二)申请书;
(三)现势地形(管网)图;
(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3份;
(五)需批准、核准或备案的,提交批复文件;
(六)相关协议及证明(通过公路、河道、铁路、桥梁、城市轨道等相关用地的,需提供有关土地权属人(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四、申请单位(人)应提交的材料和可以承诺后补的材料
(一)第(一)、(二)、(三)、(四)、(五)项是申请(单位)人应提交的材料。
(二)第(六)项申请单位(人)在作出承诺后,应在开工前补齐且最长时间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五、申请单位(人)在提交材料时,应做出以下承诺:
(一)本单位(人)已认真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市规划局关于线性市政类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承诺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的通知》,了解了该项行政许可的有关要求,对有关规定的内容已经知晓和全面理解,承诺自身能够满足办理该事项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二)对于约定需要提交的相关协议及证明,承诺能够在开工前且最长时间不超过60个工作日予以提供;
(三)本单位(人)承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四)本单位(人)承诺所提供的纸质申请材料和电子申请材料内容完全一致;
(五)本单位(人)承诺主动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六)本单位(人)承诺对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或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与审批机关无关,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承诺,被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所造成的经济和法律后果,愿意自行承担;
(七)本单位(人)承诺以上陈述真实、有效,是本单位(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各级规划审批部门是履行监管的责任主体。
七、涉及违法行为,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章法律责任、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八、申请单位(人)应确保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切实履行承诺书所列条款,当建设项目审批内容发生变化时,申请单位(人)应向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九、各级规划审批部门对申请承诺制的项目是否满足适用条件、提交材料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事中监管。
各级规划审批部门对申请单位(人)是否履行承诺进行事后监管。申请单位(人)在承诺书约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遇特殊情形,可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审批部门的法定代表人批准同意可再延期20个工作日,但不得晚于开工前提交),各级规划审批部门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对于违反承诺开工建设的,履行违法处罚程序。
十、各级规划审批部门设立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反映问题及时处理。
十一、失信行为管理按照《天津市“一制三化”改革信用承诺办法》(试行)中相关条款执行。
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已发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2018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