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局机关各有关处室、各区规划(分)局、相关审批局、各相关单位:
按照《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天津市“一制三化”改革信用承诺办法》(试行),现就线性市政类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承诺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制定办法如下:
一、行政许可事项设立依据
(一)行政许可事项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七条 以划拨等其他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选址意见书或者规划条件、现势地形图等有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申请材料设立依据
《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七条 以划拨等其他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选址意见书或者规划条件、现势地形图等有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范围的占地类线性市政项目。
三、办理该事项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批准,申请(单位)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报表;
(二)核定用地图;
(三)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四、申请单位(人)应提交的材料和可以承诺后补的材料
(一)第(一)、(二)项是申请(单位)人应提交的材料。
(二)第(三)项申请单位(人)在作出承诺后,应在开工前补齐且最长时间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五、申请单位(人)在提交材料时,应做出以下承诺:
(一)本单位(人)已认真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市规划局关于线性市政类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承诺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的通知》,了解了该项行政许可的有关要求,对有关规定的内容已经知晓和全面理解,承诺自身能够满足办理该事项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二)对于约定需要提交的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承诺能够在开工前且最长时间不超过60个工作日予以提供;
(三)本单位(人)承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四)本单位(人)承诺所提供的纸质申请材料和电子申请材料内容完全一致;
(五)本单位(人)承诺主动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六)本单位(人)承诺对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或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与审批机关无关,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承诺,被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所造成的经济和法律后果,愿意自行承担;
(七)本单位(人)承诺以上陈述真实、有效,是本单位(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各级规划审批部门是履行监管的责任主体。
七、涉及违法行为,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章法律责任、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八、申请单位(人)应确保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切实履行承诺书所列条款,当建设项目审批内容发生变化时,申请单位(人)应向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九、各级规划审批部门对申请承诺制的项目是否满足适用条件、提交材料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事中监管。
各级规划审批部门对申请单位(人)是否履行承诺进行事后监管。申请单位(人)在承诺书约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遇特殊情形,可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审批部门的法定代表人批准同意可再延期20个工作日,但不得晚于开工前提交),各级规划审批部门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对于违反承诺开工建设的,履行违法处罚程序。
十、各级规划审批部门设立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反映问题及时处理。
十一、失信行为管理按照《天津市“一制三化”改革信用承诺办法》(试行)中相关条款执行。
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已发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2018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