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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线性市政类项目)承诺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天津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线性市政类项目)承诺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文件解读
来源:天津市规划信息中心 时间:2018-11-20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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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7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天津市“一制三化”改革信用承诺办法(试行)》,2018年9月20日市政府印发了《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政工程)事项被列入信用承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为落实承诺审批要求以及加强相关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我处结合市审批办提供的承诺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办法模板以及实际工作需要,起草了相应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必要性

承诺审批是我市“一制三化”改革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承诺审批的保障措施就是事中事后监管。《天津市“一制三化”改革信用承诺办法(试行)》中明确提出了事中事后监管的相关要求。落实市政府文件要求,具体指导各级规划审批部门开展承诺审批,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确保改革顺利实施,我处反复研究,起草制定了《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线性市政类项目)承诺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天津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线性市政类项目)承诺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两个《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两个《办法》按照《天津市“一制三化”改革信用承诺办法(试行)》中确定的承诺审批及监管的原则,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从承诺审批的实施以及事中事后的监管两个方面做出了规定。

(一)承诺审批的实施

该部分内容中主要涉及承诺审批的适用范围、申报后补材料要求、申请单位(人)承诺内容三部分。

承诺审批的适用范围,对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考虑该事项为建设项目在开工前的规划审批最终许可,本次制定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辖区范围的长度200米及以下管道工程(输油、输气等危险化学品管道除外),待试行期结束,结合实际工作成效及审批需求,进一步研究适用范围。对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辖区范围的占地类线性市政项目(含公路、铁路、轨道、城市道路等)。

申报后补材料要求,按照“一制三化”改革的相关要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事项可承诺后补的申请材料为相关协议及证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可承诺后补的申请材料为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在后补材料的提交期限方面。按照《天津市“一制三化”改革信用承诺办法(试行)》中规定为承诺审批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补齐。考虑长度200米及以下管道工程或低等级城市道路实施时间较短,许可证发放60个工作日后,项目基本已经建设完毕,如申请单位(人)未能按照承诺提交要件,即使撤销许可决定,也将失去意义。故材料提交时限规定为开工前补齐且最长时间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申请单位(人)承诺内容明确了申请单位(人)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时应作出的基本承诺内容。

(二)事中事后的监管

该部分内容中主要确定了监管的责任主体、明确了监管内容及措施以及失信行为管理的要求

责任主体明确为各级规划审批部门。

监管内容及措施,对申请承诺制的项目是否满足适用条件、提交材料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事中监管,对申请单位(人)是否履行承诺进行事后监管。

失信行为管理,按照《天津市“一制三化”改革信用承诺办法》(试行)中已经明确的要求执行。

(三)两个《办法》试用期均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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