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规划资源局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关于天津市地热、矿泉水矿产品销售收入计算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规划资源局各区分局,各区财政局,各区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第四税务分局,有关单位:
按照《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以下简称财综10号文)和《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中矿产品销售收入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73号)有关规定,现将天津市地热、矿泉水矿产品销售收入计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地热、矿泉水矿业权人,应按财综10号文有关规定,逐年计算并申报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以往已按出让金额形式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采矿权,在其有偿处置的资源储量用尽后,再按矿产品销售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
二、我市地热、矿泉水矿业权人,应依据实际采出量和核定价格确定销售收入。矿产品销售收入=实际采出量×核定价格。矿业权人无法计算实际采出量的,按最大取水量确定采出量。
三、我市地热、矿泉水矿产品销售收入核定价格根据用途、温度(仅地热)等情况确定,不含增值税(详见附件)。
四、年度矿产品销售收入计算期限是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五、2023年度矿业权出让收益申报缴纳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前。2024年及以后年度矿业权出让收益申报缴纳时间为次年2月底前。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天津市地热、矿泉水矿产品销售收入核定价格
市规划资源局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2024年12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