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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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规划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实施阶段性土地出让支持政策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909339E/2023-00012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 文 字 号 :
津规资利用发〔2023〕72号
主    题 :
自然资源\土地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市规划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实施阶段性
土地出让支持政策的通知

    

各区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改善我市营商环境,支持房地产企业在津投资,落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地产调控政策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津住建房市〔2022〕39号)关于“实施阶段性土地出让支持政策,凡在2023年12月31日前新出让的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50%,余款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缴纳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的要求,对具备分期独立开发建设条件的地块可实施阶段性土地出让支持政策。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条件
    (一)新出让的经营性居住用地(以取得土地成交确认书日期为准)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尚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二)出让土地具备分期独立开发建设条件;
    (三)土地受让人应缴纳不低于土地出让价款的50%;
    (四)土地受让人及其母公司在我市不存在失信记录,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为准;
    (五)土地受让人及其母公司未纳入我市“保交楼”企业名录;
    (六)2020—2022年期间,土地受让人及其母公司在津投资开发建设项目无重大安全事故记录;
    (七)2020—2022年期间,土地受让人及其母公司在我市不存在欠缴土地出让金行为。
    二、工作程序
    (一)前期论证
    1.在取得土地成交确认书3个工作日内,土地受让人持出让土地的分期独立开发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以下简称方案)及相应的核定用地图,向出让土地所在行政辖区的区分局提出审查方案的申请。
    2.在收到土地受让人申请后,区分局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土地受让人报送的相关资料。审查主要内容包括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及非经营性公建是否已列为首期建设。审查同意的,区分局应通过集体决策方式确定分期地块用地范围、用地面积、建筑规模、绿地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指标,并同时函告土地出让合同签订责任部门  (以下简称合同签订责任部门)、土地受让人。审查后不符合分期独立开发建设条件的,区分局应及时告知土地受让人并做好解释。
    (二)合同签订
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合同签订责任部门和土地受让人应按照区分局审查同意的方案,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分期核定用地图、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分期办理交地手续等事项。
    (三)办理不动产权证
    1.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土地受让人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在缴纳不低于土地出让价款50%后,土地受让人应在3日内告知合同签订责任部门。
    2.合同签订责任部门将土地出让金缴纳情况和土地交付情况函告区分局、不动产登记部门,函中应明确已缴纳土地出让价款能够覆盖需办理不动产权证土地对应的地上规划建筑规模。
    3.不动产登记部门收到合同签订责任部门出具的函件后,依土地受让人申请办理首期地块的土地权属登记。
    4.按出让合同约定缴齐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土地受让人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全部出让土地的权属登记。
    三、监督管理
    (一)各区分局要进一步加强阶段性出让土地政策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按本通知实施的项目,各区分局应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缴齐出让土地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不得核发全部出让土地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合同签订责任部门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土地出让价款催缴工作,督促土地受让人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按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三)各区分局要按照职责进一步加强出让土地开发建设监管工作,保障政府利益不受损失。在土地受让人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时,依法依规及时收回相应的出让土地。
    四、其他规定
对于严格按照文件执行,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难以预见等客观因素出现失误或错误的,可容错免责。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