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规划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实施阶段性土地出让支持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近日,我局印发了《市规划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实施阶段性土地出让支持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订《通知》的背景及依据
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改善我市营商环境,持续深化规划资源领域“放管服”改革,支持房地产企业在津投资,落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地产调控政策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津住建房市〔2022〕3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具备分期独立开发建设条件的地块可实施阶段性土地出让支持政策,制定了本《通知》。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明确了阶段性土地出让支持政策的适用条件、工作程序、监督管理及其他要求。
(一)明确出让地块及土地受让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是新出让的经营性居住用地(以取得土地成交确认书日期为准)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尚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二是出让土地具备分期独立开发建设条件。三是土地受让人应缴纳不低于土地出让价款的50%。四是土地受让人及其母公司在我市不存在失信记录、未纳入我市“保交楼”企业名录。五是2020—2022年期间,土地受让人及其母公司在津投资开发建设项目无重大安全事故记录、不存在欠缴土地出让金行为。
(二)规范工作程序
一是土地受让人在取得土地成交确认书3个工作日内,持出让土地的分期独立开发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及相应的核定用地图,向出让土地所在行政辖区的区分局提出审查申请。二是区分局收到土地受让人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对土地受让人报送的相关资料审查完毕,确定分期地块用地范围、用地面积、建筑规模、绿地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指标,并同时函告土地出让合同签订责任部门及土地受让人。三是土地出让合同签订责任部门和土地受让人按照区分局审查同意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四是土地受让人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五是在土地出让人缴纳不低于土地出让价款50%后,土地出让合同签订责任部门将土地出让金缴纳情况和土地交付情况函告区分局、不动产登记部门,同时明确已缴纳土地出让价款能够覆盖需办理不动产权证土地对应的地上规划建筑规模。六是不动产登记部门依申请办理首期地块的土地权属登记。土地受让人按出让合同约定缴齐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全部出让土地的权属登记。
(三)加强监督管理
一是各区分局加强阶段性出让土地政策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按《通知》实施的项目,各区分局应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缴齐出让土地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不得核发全部出让土地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是土地出让合同签订部门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土地出让价款催缴工作。三是各区分局进一步加强出让土地开发建设监管工作,保障政府利益不受损失。在土地受让人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时,依法依规及时收回相应的出让土地。
三《通知》的有效期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