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规划资源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征收土地工作程序》的通知
各区分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加强征收土地管理,规范征收土地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我市制定了《天津市征收土地工作程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规划资源局
2021年12月31日
天津市征收土地工作程序
为加强征收土地管理,规范征收土地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及国家、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征收土地工作程序。
一、启动土地征收
因建设需要拟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区人民政府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的,方可启动征地。区人民政府在依法确定土地征收范围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在政务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的乡镇(街道)、村、村民小组所在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村民小组无固定办公地点的,可一并在村所在地公告),并留存影像资料和送达回执。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自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二、开展土地现状调查
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后,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拟征收土地的基本情况进行土地现状调查。土地现状调查的内容包括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调查结果要实事求是,确保准确,并由调查单位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对于在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后抢栽抢建的,对于抢栽抢建部分不予确认。
拟征收土地的使用权人应当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土地承包权人、土地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权利人。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作为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
三、开展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后,即可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按照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中办发〔2012〕2号)和《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法规规章文件的规定开展。
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开展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围绕土地征收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征地补偿安置措施可行性,充分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判断风险发生概率和可控性,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形成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评估的基本情况、风险调查、风险识别估计、风险防范化解措施和处置预案、风险等级、评估结论和建议。风险评估报告按规定报送有关部门。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代表、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区人民政府应当按规定组织对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进行审查确认,评估结论为低风险的或者虽属中风险但采取有效防范化解措施后降为低风险的,区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土地征收,并对评估情况、评估结果、风险防范措施及处置意见等进行说明。
四、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依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区人民政府组织规划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补偿安置标准,依法测算征地补偿费用,测算、核定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口的数量,确定安置途径,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
五、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在政务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村、村民小组所在地张贴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村民小组无固定办公地点的,可一并在村所在地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张贴发布公告应当留存影像资料和送达回执。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应当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并公示。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拟征收土地范围图;
(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三)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地点、要求和期限;
(四)申请听证事项、异议反馈渠道和意见提交方式;
(五)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六)其他事项。
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公告期间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无意见,未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布。
六、办理补偿登记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等材料到指定的单位、地点办理补偿登记。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土地现状调查和公示结果为准。
七、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区人民政府应当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委托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具体情况及保障其合法权益的措施。拟征收土地的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比例应不低于使用权人总数的90%。对个别没有签订协议的,可在申报用地后继续推进协议签订工作。
八、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费用
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保证资金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应当预存到征地补偿款预存专户,养老保险保证金存入本市设立的预存专户。
区人民政府在征收土地申报材料中需对上述费用落实情况进行说明,并附具有关凭证。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予批准征收土地。
九、征地审查报批
土地征收前期工作完成后,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土地征收前期程序进行审查把关并出具结论性意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土地征收申请,将征收土地申请及开展征地前期程序的相关材料一并送市规划资源局,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具体申报材料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市规划资源局收到区人民政府的征收土地申报材料后,依法对征收土地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为了公共利益确需征收土地的情形以及是否符合征收土地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报批条件的,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符合报批条件的,予以受理并按规定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或者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和委托批准。
十、征收土地公告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政务门户网站和被征地乡镇(街道)、村、村民小组所在地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村民小组无固定办公地点的,可一并在村所在地公告)。张贴发布公告应当留存影像资料和送达回执。
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土地征收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征收土地范围和面积、征收时间及具体工作安排等内容。
十一、实施土地征收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并公告后,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土地征收。区人民政府自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应当组织规划资源、人力社保、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部门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足额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足额支付给使用权人,并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待遇和补偿安置措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使用和管理。
征地批准后仍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补偿登记结果等及时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载明征收主体和使用权人的基本情况、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补偿决定的依据和理由、土地征收批准情况、补偿标准、支付方式、安置措施、腾退土地和房屋的期限以及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等内容。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依法有效送达使用权人,并留存送达证明材料。当事人对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二、土地交付
补偿安置落实到位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期限和交地要求及时交付被征收土地、交回已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并办理相关不动产权属变更或注销手续。
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当事人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腾退土地和房屋,在法定期限内又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的,由作出补偿安置决定的区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程序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征收土地工作程序>的通知》(津规自发〔2019〕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