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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征收土地工作程序》的政策解读
来源: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资源处 时间:2022-01-29 17:11

近日,市规划资源局正式印发了《天津市征收土地工作程序》(津规资源发〔2021〕262号),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规范我市的征地程序,印发实施《天津市征收土地工作程序》。

二、主要内容

1. 规范征收土地征收前期工作程序。聚焦土地征收前期工作程序的操作层面,对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具体步骤和具体内容提出了要求。区政府完成《程序》规定的征地前期工作后,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征地前期工作具体分为六步,主要包括:(1)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启动土地征收。区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利益的,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2)区政府开展土地现状调查;(3)区政府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4)区政府组织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进行公告和听证;(5)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6)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对个别难以达成征地安置协议的,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2. 明确和细化征收土地征收批后实施程序。明确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区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征收土地公告、拨付相关补偿费用、落实补偿安置措施等工作。征地批准后仍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区政府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补偿安置落实到位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及时交付被征收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 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权益保障机制。进一步明确区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养老保险的保证资金等,并要求在征收土地申报材料中需对征地补偿上述费用落实情况进行说明,并附具有关凭证。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予批准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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