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17年11月15日,市委印发了《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营造企业家创业发展良好环境的规定》(津党发〔2017〕49号),其中涉及我局任务为“对于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造成企业家合法权益受损的,依法依规给予 公平合理补偿。”为贯彻落实文件要求,依法保障企业家合法权益,积极打造有利于企业家干事创业的良好营商环境,我局组织起草了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涉及建设项目开发条件变化时,主动帮办领办企业办理规划条件变更手续的具体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文件明确了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涉及建设项目开发条件中八项内容发生变化的,可以开展规划条件变更审批。要求由各区城乡规划管理(审批)部门主动与企业进行沟通并安排一名副局长作为责任人,主动帮办领办。同时,明确了规划条件变更审批流程及程序,使该项工作具有可操作性。
2018年9月17日
政策原文:
市规划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津八条”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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