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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市规划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津八条”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天津市规划信息中心 时间:2018-02-27 14:30

各区规划(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营造企业家创业发展良好环境的规定》(津党发〔201749号),推动“津八条”的实施,经认真研究,制定《市规划局贯彻落实“津八条”

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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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主动公开)

市规划局贯彻落实“津八条”的实施细则

按照《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营造企业家创业发展良好环境的规定》(津党发〔2017〕49号)要求,深入贯彻“津八条”,切实落实“对于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造成企业家合法权益受损的,依法依规给予公平合理补偿”的要求,依法保障企业家合法权益,积极打造有利于企业家干事创业的良好营商环境。经组织研究,制定有关实施细则如下:

一、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涉及建设项目开发条件中项目位置、用地面积、规划用地性质、容积率(建设规模)、建筑密度、绿地率、特定区域建筑高度、服务设施等八项内容发生变化的,由各区城乡规划管理(审批)部门主动与企业进行沟通并安排一名副局长作为责任人,主动帮办领办企业开展规划条件变更审批等工作。

二、责任人协助企业持申请报告到各区城乡规划管理(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规划条件变更审批。

三、各区城乡规划管理(审批)部门受理规划条件变更申请后,会同企业落实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原因,并充分听取企业合理诉求,按照尽可能降低损失的原则,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办理规划条件变更审批。

四、各区城乡规划管理(审批)部门主动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五、经土地主管部门牵头依法依规公平合理补偿并签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后,各区城乡规划管理(审批)部门及时主动服务,协助企业按照行政许可事项操作规程办理后续规划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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