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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关于《天津市城乡规划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天津市规划信息中心 时间:2018-11-16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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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局印发了《天津市城乡规划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推动政府职能转向减审批、强监管、优服务,我市印发了《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津政发〔2018〕22号),《暂行办法》是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强化监督管理、构建信用体系的重要方面。
二、 工作目标
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向社会公开,及时、有效地惩戒失信主体,督促、警示城乡规划管理相关责任主体依法依规诚信经营,推进社会诚信建设,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三、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十条,主要从适用主体范围、认定机关、纳入程序、名单信息内容、有效期限、动态管理及移出方式、列入标准等方面进行规定,主要内容有:城乡规划黑名单管理对象,是指因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相关行政管理规定且情节严重,经审核认定予以惩戒的信用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信用主体存在列入黑名单行为的,由各区规划、审批(分)局报送市局,经局长业务会审定后列入城乡规划黑名单。针对情节严重或社会影响较大的12类行为,列入黑名单行为目录。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城乡规划黑名单管理制度,严格规范信用信息采集、审核、报送和异议处理等相关工作。城乡规划黑名单包括失信主体基本信息、列入名单事由、相关责任主体受到惩戒及信用修复等有关情况。城乡规划黑名单管理对象实施动态管理,有效期自公布之日起计算,一般为2年。城乡规划黑名单有效期届满移出名单的,相关名单信息数据继续保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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