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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市规划局关于天津市城乡规划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天津市规划信息中心 时间:2018-11-16 10:25

各区规划(分)局、相关审批局、局系统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在对我市近几年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对象行为进行总结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城乡规划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0月29日

天津市城乡规划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及时、有效惩戒失信主体,督促、警示城乡规划管理相关责任主体依法依规诚信经营,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黑名单管理对象,是指因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相关行政管理规定且情节严重,经审核认定予以惩戒的信用主体(含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
第三条 市规划局负责全市城乡规划黑名单管理工作。各区规划、审批(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黑名单管理工作。
第四条 信用主体存在列入黑名单行为的(见附件),各区规划、审批(分)局(以下简称认定部门)报送市局,经局长业务会审定后列入城乡规划黑名单。
第五条 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城乡规划黑名单管理制度,严格规范信用信息采集、审核、报送和异议处理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城乡规划黑名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失信主体基本信息;
(二)列入名单事由,包括认定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单位)、认定依据、认定日期等;
(三)相关责任主体受到惩戒、信用修复、移出名单的相关情况。
第七条 市规划局组织分局对报送的信息进行分类、汇总后推送至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
第八条 城乡规划黑名单管理对象实施动态管理,有效期自公布之日起计算,一般为2年。有关法律法规对管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城乡规划黑名单有效期届满移出名单的,相关名单信息数据继续保存备查。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

附件 列入城乡规划黑名单行为目录

列入城乡规划黑名单行为目录

存在以下行为,情节严重或社会影响较大的,列入黑名单行为目录。
(一)未按规划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设计,或者为违法建设项目进行设计的;
(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施工,或者为违法建设项目施工,拒不停止施工的;
(三)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及施工单位接到停止施工的通知后拒不停止施工的;
(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
(五)规划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限期拆除或限期改正决定的;
(六)对于告知承诺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小型线性市政类),建设单位未履行承诺的;
(七)对于实施“以函代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按要求按期提供要件的;
(八)对于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设计的;
(九)未按照测绘规范和有关规定进行测绘的;
(十)未按规划条件(或选址意见书)或相关规划审批要求进行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设计的;
(十一)提交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在建筑使用功能、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停车泊位、效果图等内容弄虚作假的;
(十二)擅自在建筑工程设计方案中调整规划条件约定的规划用地性质和指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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