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部背景图 头部背景图
关爱版

当前位置:首页政务公开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建设档案利用办法》的通知
来源:天津市规划信息中心 时间:2018-07-20 17:21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城建档案信息资源的利用工作,发挥城建档案对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积极作用,我局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城市建设档案利用办法》。

现将文件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8717


天津市城市建设档案利用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提供利用工作,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以及区城建档案馆馆藏档案的阅览、出具证明、复制等提供利用活动。

第三条 城建档案应当向社会开放,但下列城建档案不向社会开放,实行控制利用:

(一)城市建设管理中的行政审批过程形成的城建档案。

(二)城市建设管理中的行政审批结果、监督检查记录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

(三)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

(四)涉及国家秘密的电力、燃气、热力、通信、给排水、污水处理、供气、防洪、人防等城市基础设施现状和规划,以及其他涉及国家秘密尚未解密的城建档案。

(五)属于国家和本市以及《天津市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规法字〔2017189号)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城建档案。

(六)建筑物、构筑物的城建档案,以及与城建档案形成及保管单位和个人另有约定的。

(七)单位和个人移交、寄存于城建档案馆的,向档案形成和寄存的单位和个人开放。

第四条 利用城建档案,查阅人应当出具本人身份证件,并根据利用需求,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一)建筑物所有权人利用城建档案,单位查阅的,查阅人应当出具单位介绍信、建筑物权属证明;个人查阅的,应当出具建筑物权属证明。

(二)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需要,利用相关城建档案的,查阅人应当出具相关主管部门的介绍信、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文件。

(三)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利用城建档案的,查阅人应当出具单位介绍信、执行公务证件、立案文件或者利用档案必要性的相关文件。

(四)当事人因诉讼活动调查取证利用城建档案的,个人应当出具人民法院的立案或者应诉通知,单位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证明书;委托律师或者他人的,并出具律师执业证、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

(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查阅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参与建设项目的个人查阅与其相关内容的城建档案,查阅人应当出具单位介绍信以及相关证明文件。

(六)物业管理部门查阅其管理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基础设施的城建档案,查阅人应当出具单位介绍信、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七)项目可行性研究、专题研究等需要利用城建档案的,查阅人应当持有局级以上机关批准的研究计划、项目委托书、立项批文等文件,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注明档案利用范围以及利用方式的介绍信。

第五条 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已开放的城建档案,应该按照国家档案局《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办理。

第六条 为保护档案原件,馆藏档案中有电子档案的,以电子档案阅览为查询方式。

第七条 城建档案利用,应当在城建档案馆指定地点阅览,不得私自翻拍、扫描、抄录、损毁、丢弃、涂改、勾划、盗窃、伪造。

第八条 城建档案复制件,应当加盖城建档案馆业务专用章。

第九条 城建档案利用,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城市建设档案提供利用登记表》、《城市建设档案利用效果反馈表》。

第十条 利用城建档案的单位或个人,对所调阅的城建档案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负有保密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布。

第十一条 城建档案利用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因抢险救灾等公共利益需要利用城建档案的,应当无偿提供。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天津市城市建设档案利用办法》(规法字〔2010〕544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

相关新闻:

友情链接:
党政机关

关于本站| 版权信息| 网站地图| 使用帮助|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84号 邮编:300042

网站标识码:1200000077 备案编号:津ICP备19001981号 徽标  津公网安备12010102000518号

版权所有: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本站|版权信息|网站地图|使用帮助|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84号

网站标识码:1200000077

备案编号:津ICP备19001981号 版权所有: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徽标津公网安备12010102000518号

党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