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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中】关于《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试行海域立体分层设权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要求,规范海域立体开发活动用海管理,提高海域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推进海域立体分层设权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8号),我局研究起草了《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试行海域立体分层设权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月4日前将有关意见建议以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反馈我局海域处。


传真:23115159

联系电话:23295239

电子邮箱:sghhzrzyjhyc@tj.gov.cn

通讯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84号市规划资源局海域处,邮编:300042。  

热忱期待您的宝贵意见建议!









    







草案正文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试行

海域立体分层设权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滨海新区海洋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要求,规范有序推进海域立体分层设权,促进海域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切实发挥好用海要素保障作用,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推进海域立体分层设权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8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依法设权,稳妥推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海域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稳妥有序推进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工作。

  ——集约节约,生态优先。统筹兼顾自然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严守生态保护红线,落实生态用海要求,充分考虑海域资源整体效益,促进海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分类施策,适度兼容。分类有序实施海域立体设权,优先保障海域基本功能,科学确定兼容用海类型,确保各类用海活动影响和风险可控。

 二、明确海域空间分层设权范围

海域分层空间分为水面(含上方空间)、水体、海床和底土。同一海域内,不同用海主体对海域不同分层空间或同一用海主体对不同分层空间有利用需求的,可实施海域立体分层设权。

 在不影响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工程安全及防灾减灾等前提下,鼓励对跨海桥梁、海底隧道、海底电缆管道、构筑物用海、养殖等用海实施立体确权。其他用海经严格论证具备立体设权条件的,也可进行立体设权。其中跨海桥梁、海底隧道、海底电缆管道、养殖用海宗海范围界定和宗海图编绘的要求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推进海域立体分层设权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8号)和《海域立体分层设权宗海范围界定指南(试行)》的规定执行;构筑物用海宗海范围界定和宗海图编绘的要求见附件。

 完全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填海,排他性较强或具有安全生产需要的海砂开采等开发活动不予立体分层设权。

 三、强化海域使用论证

 实施立体分层设权的用海项目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规划的管控要求。项目用海申请单位开展海域使用论证时,应充分考虑国防安全、工程安全、生态安全和防灾减灾等因素,重点论证海域立体开发利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不同用海活动之间的兼容性、用海空间范围及用海期限的合理性,不同用海主体及周边利益相关者协调的可行性。

 四、明确海域立体分层设权审批要求

实施立体分层设权的用海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

 对已设定海域使用权的海域进行立体分层设权的,新申请用海人应与原海域使用权人充分协商并达成协议,征得审批部门同意后,按程序办理用海手续。在项目用海审批前完成原海域使用权用海空间范围的变更登记。

 对未设定海域使用权的海域进行立体分层设权的,属于同一用海主体的,可将项目整合优化,统一设计、整体论证、一次报批。不同用海主体的,按照协商明确的用海空间范围,分别办理用海报批手续。

 立体分层设权项目用海申请材料和项目用海批准文件中均应明确项目用海类型、用海方式、宗海立体空间范围等信息。

 五、完善海域使用权不动产登记

 立体分层设权用海项目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

 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项目用海经依法批准后,由用海申请人持海域立体设权用海批复文件(或出让合同)、宗海位置图、宗海界址图、宗海平面布置图、宗海立体空间范围示意图等材料,到所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首次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中依法依规予以记载。

 对在已设定海域使用权的海域进行立体分层设权的,应当先办理原海域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再办理新设海域使用权的首次登记;权利人一致且在同一登记机构办理的,可一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六、海域使用金征收

 立体分层设权的项目用海,按照“一物一权、一证一缴”的方式征收海域使用金,同一海域立体分层设权的每一个项目,均视为独立的征收对象,依据其用海方式,分别按规定征收海域使用金,不得违规减免海域使用金。《调整海域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财综〔2018〕15号)施行前已设立的海域使用权因立体分层设权需变更空间范围信息的,不属于用海方案调整,仍执行原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财综〔2018〕15号文件施行后设立的海域使用权因立体分层设权需变更空间范围信息的,以及新设立海域使用权的,均按现行规定标准征收。国家调整征收标准的,从其规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执行过程中,如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范文件等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附件:构筑物用海立体分层设权范围界定要求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1月18日        






附件



构筑物用海立体分层设权

范围界定要求


      一、构筑物用海宗海空间范围界定

      构筑物用海立体设权的范围依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为构筑物最高点高程(或

实际使用高程)至构筑物最低点高程。其余构筑物用海立体设权范围为构筑物

最高点以上空间。

构筑物用海立体设权范围(以防波堤风电为例)

     二、海域立体分层设权项目宗海图范例

    (一)防波堤项目宗海位置图

    (二)防波堤项目宗海界址图

    (三)海上风电项目宗海位置图

    (四)海上风电项目宗海界址图

    (五)宗海立体设权示意图

背景介绍


2019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探索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加快完善海域使用权出让、转让、抵押、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权能”。2021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要求“探索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

2023年11月20日,自然资源部印发《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推进海域立体分层设权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8号)。该文件的印发,标志着我国海域物权制度建设的深入,同时将推动海域空间管理思路从“平面化”向“立体化”转变,对促进海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有重要意义。

目前,海上光伏、海上风电、跨海桥梁用海、养殖用海、温(冷)排水用海、海底电缆管道等在实践中均存在立体交叉使用的情况。沿海地方针对不同类型用海活动,已经开展了海域立体分层设权管理,并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部分沿海省份和地区已制定出台了海域立体分层设权的政策文件,奠定了一定的工作基础。

长期以来,我市海域资源管理一直沿袭二维“平面化”模式。随着海洋新兴产业的发展,我市也出现了防波堤、码头建设构筑物的用海需求,例如防波堤堤顶或码头建设风电设施等。但由于缺少相关政策支撑,导致一些项目无法按期开展建设,同时也会造成一定的空间资源浪费。因此,有必要制定适合我市实际用海需求的海域立体分层设权政策,解决用海现实问题。随着习近平总书记对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要求的提出,开发利用活动不断向深远海拓展,海域空间资源的竞争愈加激烈,对我市有限的海域空间资源提出了严峻考验,越来越多的用海需求存在交叉重叠用海的潜在问题。其他地区的工作经验已为我市开展海域立体分层设权提供了宝贵经验。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稳妥推进天津市海域立体分层设权工作,亟需制定并实施天津市海域立体分层设权指导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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