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分局
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和平分局的政府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分类
1、机关职能、办公地址、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2、本行政机关制定的有关规划及相关政策;
3、本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4、本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5、本行政机关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6、本行政机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7、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编排体系
信息公开目录按主题分类编排,将公开的政府信息划分为若干个类别,在各类别下分别显示相关的信息条目,包括文号、发文日期等。
二、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按照《条例》第三章规定,本机关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方式
本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政务网站(网址为http://ghhzrzy.tj.gov.cn)、和平政务网(网址为http://www.tjhp.gov.cn/)的政府信息栏目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予以公开。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以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和平分局名义发布以及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和平分局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发布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查阅场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和平分局、天津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和平区政务服务办公室查阅政府信息。
三、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依法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天津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可在和平政务网上下载电子版本,具体网址为http://www.tjhp.gov.cn/。
1.申请的形式
(1)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和平政务网(http://www.tjhp.gov.cn/)上填写电子版的《天津市和平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后提交申请。
(2)通过信函形式提交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行政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当面提出申请。
2.申请应当包括的内容
(1) 提供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人应明确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 提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 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申请的受理
1.申请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和平分局
通信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岳阳道88号
邮政编码:300051
网上受理:http://www.tjhp.gov.cn/
2.受理的原则
(1)申请人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本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受理日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确定。
(2)申请人不提供有关证明文件或者申请代理人不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的,不予受理该申请。
(三)申请的答复
1.答复的期限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期限内。
2.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行政机关将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9)本机关认为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3.答复的方式
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和平分局办公室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通信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岳阳道88号
邮政编码:300051
办公时间:8:30-11:30,14:00-17:00(工作日)
联系电话:022-23308191
传真:022-23308192
电子邮箱:sgzjhpfj@tj.gov.cn
本传真号码、电子邮箱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前述“申请的受理”。
五、监督和保障
(一)信息更正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无权更正的,将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二)投诉、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1.上一级行政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投诉电话(传真):23145207
通信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84号
邮政编码:300042
电子邮箱:gzjgkb@tj.gov.cn
本传真号码、电子邮箱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前述“申请的受理”。
2.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投诉电话(传真):23196661
通信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81号
邮政编码:300042
电子邮箱:hpqzwgk1@163.com
本传真号码、电子邮箱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前述“申请的受理”
(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