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河分局
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政府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一)分类
1 、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2 、城乡规划、自然资源、城建档案管理有关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 、本行政机关制定的有关规划及相关政策;
4 、土地征收信息;
5 、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6 、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7 、本行政机关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8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编排体系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宁河分局信息公开目录按主题分类编排,将公开的政府信息划分为若干个类别,在各类别下分别显示相关的信息条目,包括文号、发文日期等。
二、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公开方式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宁河分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网站(http://ghhzrzy.tj.gov.cn/)以主动公开。
(二)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以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宁河分局名义发布以及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宁河分局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发布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查阅场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天津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宁河分局查阅政府信息。
三、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除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宁河分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宁河分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要求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并填写《天津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
1 、提出申请的形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网站(www.tjjn.gov.cn)上填写《依申请公开申请表》。
(2)通过信函形式提交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宁河分局综合业务科(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南环路3号)当面提出申请,并填写《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
2 、提出申请的要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宁河分局申请获取信息的,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1)身份证、护照、军官证等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未成年人的户口本及其复印件和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2)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
(3)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应当保证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申请的受理
1 、申请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为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宁河分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光明路72号(邮寄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022-69591555
邮政编码:300350
2 、受理原则
(1)申请人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宁河分局应当予以受理。受理日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确定。
(2)申请人不提供有关证明文件或者申请代理人不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的,不予受理该申请。
(三)申请的答复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提供该信息的名称(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1. 答复的期限。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本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2. 一般情况的答复。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将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上述情况,本机关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的,将书面答复申请人。
3. 特殊情况的答复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将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机关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本机关不予公开。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本机关将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上述所述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本机关将告知获取的途径。
4. 答复的方式
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将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本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四)有关说明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四、监督和保障
(一)信息更正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宁河分局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予以更正。分局无权更正的,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二)投诉、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宁河分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宁河分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