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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结果
合作社为增收“挖塘取土” 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转自原市国土房管局网站】
来源: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时间:2018-04-04 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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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合作社在农村承包土地,为了增收竟私自挖塘取土,准备将部分农用耕地改造成鱼塘和蟹池。日前,随着相关部门的介入,这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水落石出,合作社负责人被依法拘留。

  2017年11月12日,东丽区新立街某村40余名村民联名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称该村农用土地被非法占用。

  经询问举报人得知,2005年,张某担任法人代表的某合作社以每亩每年400元的价格,在该村承包了60多户村民的约70亩土地,统一种植蔬菜。但是近一段时间,该合作社在没有通知村民的情况下,私自雇佣挖掘机和推土机在土地上作业,不少土地被挖成深坑,挖出来的土被运往他处。另据部分村民反映,挖出来的土被变卖,张某等人用垃圾土和工程土回填,从中谋取利益。

  该情况被转到东丽区国土资源分局后,调查工作立即展开。分局多次派工作人员实地勘验,发现村民反映的情况大部分属实,至于垃圾土和工程土进行回填一事,还需进一步调查。同时,东丽区国土资源分局请来了专业的土地测绘队伍,在现场提取样本,出具有资质的鉴定报告,并调阅卫星遥感监测图片,对地貌变化进行分析比较。在此期间,工作人员还找到举报人代表和合作社法人代表张某,分别组织他们对“争议土地”进行辨认。

  涉案土地采样记录

  最终,经过专业、详实的调查,认定被破坏的土地面积超过10亩。该合作社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私自对土地挖塘取土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目前,此案已移交到公安机关,合作社法人代表张某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警方拘留。

  法律链接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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