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办过程: 执法人员对该案进行了立案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依法对涉嫌非法租地和非法占地的镇政府、村委会和63家违法占地企业及个人分别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1.对镇政府作出收回非法征用且批准使用的600亩(已非法出让的400亩)土地的处罚决定;2.对村委会作出责令30日内对违法破坏的耕地进行治理,补充同等数量、质量的耕地,同时对其破坏耕地行为处以528.659万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3.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市总体规划的43个违法占地项目,作出没收在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4.对既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20个违法用地项目,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10月,因65个违法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处罚决定,执法人员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6月,执法人员对镇政府非法征用和违法批准使用土地的4名镇级领导移交监察机关追究行政责任,监察局对上述4名责任人分别给予了党内严重警告、警告,行政记大过、记过的处分。
查处效果: 该案涉及地方政府违法占地从而造成群体性土地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照“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则,对相关责任人移送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给予党政纪处分及刑事处罚,有效震慑了违法分子,进一步遏制了大面积的群体性违法占地的蔓延态势,增强了广大基层干部群众的合理利用土地的意识,营造出了良好的依法管地、依法用地氛围,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点评: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用地案件,造成了群体性土地违法行为,其影响严重、后果恶劣。它的社会危害性在于不仅严重干扰和破坏了土地管理的正常秩序,损害了国家整体利益和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侵犯了农民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作为国土部门,要严厉打击、大力查处非法转让土地行为,对涉及到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案件,坚决依法追究责任,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做到“既查事、又查人”,查实一起,处理一起,从源头上规范土地市场秩序。
2009年11月23日





津公网安备120101020005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