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办过程: 执法人员发现该违法项目,向该企业主胡某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用地行为通知书》,但胡某拒不停止违法占地和建设行为。随后,执法人员向所在镇政府下发了《巡查通报》,要求镇政府积极发挥政府职能,落实“保护耕地”的共同责任,想方设法拆除违法新建的建筑物,并配合执法人员做好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年末,执法人员对该违法占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过多次现场取证,记录当事人笔录,掌握了胡某违法占地行为的基本情况,对违法占地责任人胡某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其在接到决定书后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但此后违法者并未在规定时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内容,执法人员待诉讼期满后,于次年6月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法院依法对胡某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予以强制拆除。随后,人民法院组织相关人员听证,并于7月3日下达《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国土资源部门对被申请人胡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查处效果: 通过此案的查处,执法人员全面履行了对违法占地行为的处罚程序,对违法用地行为起到了强烈的震慑作用,从根本上对存在违法念头的人员起到了警示作用,同时进一步明确了相关人民政府在管理土地、保护耕地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使其提高了思想觉悟,增强了保护辖区内耕地的责任感,达到营造良好的依法管地用地的氛围,保障了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案例点评:本案是一宗典型的“以租代征”违法占地建厂的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很多企业和个人为了追求最大经济效益,纷纷采取与村委会或者村民直接签订土地租用(承包)合同,在支付租金和赔偿青禾苗费后,就开工进行建设。本案中涉及的违法当事人胡某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租用村集体土地建设厂房行为属违法占地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向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用地行为通知书、处罚告知书、处罚决定书,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全面履行了处罚程序,实现了对违法占地行为的发现及时、查处落实、处罚到位的统一。
2009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