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7日,经宁河县国土资源分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造甲镇冯台村冯某在本村个人责任田里搭建水泥预制板活动板房,用于养殖蘑菇。
经我局调查核实,冯某个人责任田规划用途为基本农田,现状为基本农田,占地面积约2亩,所建房屋为水泥预制板活动房屋,建筑面积为1235平方米。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和《天津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行为已构成违法占地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八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又先后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做出了“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改正,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张某于2008年4月20日自行拆除完毕。
通过该案例分析我们看到:
张某在自家责任田里建设用于养蘑菇的用房,擅自改变基本农田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天津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由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张某在自家责任田里搭建蘑菇房,属于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破坏耕地种植条件,属于土地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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