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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结果
依法查处违法开采地热资源案例【转自原市国土房管局网站】
来源: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时间:2011-01-17 03:08
基本案情:该案件源自执法人员日常巡查发现,违法开凿的地热井位于某商城H号。经查,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某村花园小区开凿两眼生活井。其中,位于小区内的地热井井深2204米,出水温度69.5℃,曾在供暖期末洗井并试运行约一个月,在试运行期间该公司未向小区居民收取任何费用;另一口井位于小区外至今尚未启用。上述两口井均是经该区地下水资源管理办公室批复后开凿的,但始终未取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发的《地热采矿许可证》,属无证开采地热资源行为。
  查办过程:执法人员发现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采矿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采地热资源的情况后,立即展开相关调查, 并致函区政府,要求区政府纠正地下水资源管理办公室越权审批开凿地热井的行为,并责成开采单位尽快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补办凿井审批手续,缴纳相关费用并依法办理地热资源开采许可手续,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始终未办理相关手续。鉴于此,执法人员分别于同年3月和5月两次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于62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通过大量深入调查以及收集到的相关证据,执法人员认定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属无证开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下达了“对你单位无证开采地热资源行为,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拒不停止无证开采行为,强制封闭井口,拆除生产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接到处罚后,该公司就实施非法开采地热资源行为做了深刻检查,提出了具体整改意见,并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缴纳罚款。
  查处效果:针对这起典型的无证开采地热资源案件,执法人员一方面通过耐心细致的讲解,使违法当事人了解到地热资源作为国家一种重要矿产资源的宝贵价值,从而提高了保护地热资源的重视程度;另一方面通过严格履行处罚程序,对违法当事人进行包括罚款在内的行政处罚,有力地打击了违法行为,使违法者意识到了法律的严肃性不容侵犯,通过以上两方面的有效措施,使违法当事人认识到只有积极补办采矿许可手续并在今后的开发利用过程中科学合理地使用地热资源才是根本出路。这同时也符合了执法工作的根本初衷,即通过执法工作,进而规范市场秩序,保障企业的科学发展。
  案例点评:这是一起在未取得采矿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采地热资源的典型案件。当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能源问题已逐渐成为制约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而地热资源作为一种可再生的清洁能源则需要我们严格加以保护和合理利用。按照《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应当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采登记审批手续,经批准取得采矿许可证后,方可实施开采活动。该公司未履行法定审批手续,擅自开凿地热井并实施非法开采,属于无证采矿行为,该行为侵犯了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破坏了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和开发秩序,因此,执法人员对其实施行政处罚是非常必要且合理的。同时,由于该单位主动配合工作,并且考虑到地热资源规划调整的实际情况,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该单位缴纳相关费用的前提下,为其补办了地热开采手续,从而既维护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又保护了企业发展生产的积极性,维护了社会稳定,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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