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部背景图 头部背景图
关爱版

当前位置:首页政务公开执法公示双随机、一公开

双随机、一公开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2年版)
来源: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 时间:2022-03-25 10:40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2年版)
序号 抽查项目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抽查大类 抽查事项
1 规划执法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建设单位或个人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关于明确城市管理执法职责的通知》(津政发〔2007〕90号)
违法进行临时建设 建设单位或个人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六条、《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关于明确城市管理执法职责的通知》(津政发〔2007〕90号)
未按照规定悬挂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 建设单位或个人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 《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七十八条
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前不申请规划验收 建设单位或个人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 《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七十九条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施工,或为违法建设项目进行施工 建设单位或个人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 《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八十二条
未按照测绘规范和有关规定进行测绘,或为违法建设项目进行测绘 建设单位或个人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 《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八十三条
2 对从事测绘活动单位的行政检查 测绘资质巡查 从事测绘活动的法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九条、《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
3 对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检查 涉密测绘成果保密检查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天津市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201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第十五条
4 对全国地图的行政检查 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督管理 向社会公开地图的法人或自然人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八条;《地图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四十二条
5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检查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条
6 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监督管理 对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甲、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单位(甲、乙级)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9号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0号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1号令)
7 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单位监督管理 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单位是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从事编制城乡规划编制活动 城乡规划编制
资质单位乙级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天津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津党办发〔2018〕28号)、《天津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五个配套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8〕25号)、《加大职能转变 切实简政放权 推动“一制三化”改革深入进行》(津政务发〔2019〕1号)、《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务服务诚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等5个办法的通知》(津政务发〔2019〕7号)和《天津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承诺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
8 非油气矿产资源监督检查 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检查 矿业权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一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八条;(三)《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四)《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五)《天津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六条;(六)《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规定》第九条;(七)《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
9 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 对地质调查、矿产勘查、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危险性评估勘查设计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从事地质调查、矿产勘查、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危险性评估勘查设计等地质勘查活动的地质勘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 《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自然资办发〔2021〕42号)


附件下载:

相关新闻:

友情链接:
党政机关

关于本站| 版权信息| 网站地图| 使用帮助|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84号 邮编:300042

网站标识码:1200000077 备案编号:津ICP备19001981号 徽标  津公网安备12010102000518号

版权所有: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本站|版权信息|网站地图|使用帮助|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84号

网站标识码:1200000077

备案编号:津ICP备19001981号 版权所有: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徽标津公网安备12010102000518号

党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