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公示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
抽查大类 | 抽查事项 | ||||||
1 | 规划执法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 建设单位或个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 市、区两级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关于明确城市管理执法职责的通知》(津政发〔2007〕90号) |
违法进行临时建设 | 建设单位或个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 市、区两级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六条、《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关于明确城市管理执法职责的通知》(津政发〔2007〕90号) | ||
未按照规定悬挂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 | 建设单位或个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 市、区两级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七十八条 | ||
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前不申请规划验收 | 建设单位或个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 市、区两级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七十九条 | ||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施工,或为违法建设项目进行施工 | 建设单位或个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 市、区两级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八十二条 | ||
未按照测绘规范和有关规定进行测绘,或为违法建设项目进行测绘 | 建设单位或个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 市、区两级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八十三条 | ||
2 | 对从事测绘活动单位的行政检查 | 测绘资质巡查 | 从事测绘活动的法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区两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九条、《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
3 | 对测绘成果质量的行政检查 | 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 | 从事测绘活动的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法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 市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九条、《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第六条、《天津市测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4 | 对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检查 | 涉密测绘成果保密检查 |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区两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天津市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201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第十五条 |
5 | 对全国地图的行政检查 | 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督管理 | 向社会公开地图的法人或自然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区两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八条;《地图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四十二条 |
6 | 对测绘成果资料汇交情况的行政检查 | 测绘成果资料汇交监督检查 | 测绘项目出资人或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法人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 市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三条;《天津市测绘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7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检查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 现场检查 | 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条 |
8 | 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监督管理 | 对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甲、乙、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单位(甲、乙、丙级)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9号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0号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1号令) |
9 | 对海域使用的法人或特定自然人的行政检查 |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使用海域、海域使用金缴纳情况及义务履行情况 | 海域使用权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 现场检查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10 | 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单位监督管理 | 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单位是否存在违反《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等法律、法规从事编制城乡规划编制活动 | 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单位(乙、丙级)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国务院第12号令)、《天津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津党办发〔2018〕28号)、《天津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五个配套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8〕25号)、《加大职能转变 切实简政放权 推动“一制三化”改革深入进行》(津政务发〔2019〕1号)、《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务服务诚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等5个办法的通知》(津政务发〔2019〕7号)和《天津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承诺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 |
11 | 非油气矿产资源监督检查 | 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检查 | 矿业权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区两级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一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八条;(三)《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四)《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五)《天津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六条;(六)《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规定》第九条;(七)《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 |
12 | 人工繁育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 | 是否按照人工繁育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事项进行经营活动的检查 | 许可单位或者个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 市、区两级林业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天津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
13 |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政许可 | 是否按照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经营活动的检查 | 许可单位或者个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 市、区两级林业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天津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
14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许可 | 是否按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许可内容进行检查 | 许可单位或者个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 市、区两级林业主管部门 | 《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 |
15 | 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 | 是否按照审批范围、时间施工,工程完工后是否进行生态修复 | 工程申请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
16 | 土地估价行业检查 | 土地估价行业检查 | 土地估价专业评估师、土地估价机构、土地估价行业协会 | 一般检查事项 | 后台式监管、实地检查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十一条 |
17 | 海岛检查 | 是否存在违法进行严重改变无居民海岛自然地形、地貌的活动 | 三河岛 (天津唯一无居民海岛)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四十一条 |
18 | 节约集约用地情况监督检查 | 对各区年度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占用下降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各区当年度与2015年基期年相比的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占用下降率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 | 《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十三五”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目标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6]120号) |
19 | 应施检疫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行政检查 | 对应施检疫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行政检查 | 建设单位或个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区两级林业主管部门 | 《植物检疫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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