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升规划资源领域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2024年第13次局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市规划资源局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把握时间节点,确保按时完成。
二、决策草案在提请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策时,应报告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情况,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局党委请示报告。
三、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局年度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确需对目录进行调整的,决策承办部门要认真研究论证,提出调整建议,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公布。
四、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部门要于重大行政决策作出之日起30日内,整理好决策事项卷宗。
附件:市规划资源局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2024年4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市规划资源局2024年度重大行政
决策事项目录
序号 |
决策事项名称 |
承办部门 |
时间安排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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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管处 |
2024年9月 |
备注:目录实行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