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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
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 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来源:办公室 时间:2023-04-14 16:44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升规划资源领域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局工作实际,制定《市规划资源局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2023年第11次局党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部门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决策草案提请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策时应报告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情况,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局党委请示报告。

二、决策承办部门要制定工作计划,落实责任分工,倒排工期,明确各环节完成时间节点,确保按时完成。

三、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局年度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确需对目录进行调整的,决策承办部门要认真研究论证,提出调整建议,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公布。

四、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部门于重大行政决策作出之日起30日内,整理好决策事项卷宗。

附件:市规划资源局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2023410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市规划资源局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

事项目录

序号

决策事项名称

承办部门

时间安排

1

制定天津市村庄布局规划

村镇处

202310

2

制定天津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

总体处

202312

备注: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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