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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
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津规资法发﹝2021﹞169号)
来源:市规划资源局法规处 时间:2021-09-01 01:55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升本市规划资源领域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局2021年度工作安排,制定《市规划资源局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现予印发,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依法决策。对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各决策承办部门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决策草案的形成未履行相关法定程序的,不得提请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策。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局党委会请示报告,并在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公布。

二、把握时限要求。各决策承办部门要制定工作计划,压实责任分工,按照完成时限倒排工期,明确各环节完成时间节点,确保按时完成。

三、目录动态管理。根据局工作实际,确需对目录进行调整的,决策事项承办部门要认真研究论证,提出调整建议,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公布。

四、做好卷宗整理。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要做好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组卷归档工作。已经完成决策的,请承办部门自目录公布之日起十日内整理好决策事项卷宗;对于尚未完成决策的,请于完成决策之日起十日内,整理好决策事项卷宗。

附件:市规划资源局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年9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市规划资源局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序号

事项名称

时间安排

责任部门

1

制定天津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2021年2月

已完成

利用处

2

制定天津市乡村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2021年12月

村镇处

3

制定天津市征收土地工作程序

2021年12月

资源处

4

制定天津市海域海岛保护利用规划(2021-2035年)

2021年12月

海经处

5

制定天津市海域使用权招拍挂出让管理办法

2021年12月

海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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