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规划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统筹管理的通知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是指在特定领域、特定区域(流域),为体现特定功能,对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作出的专门安排,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批复天津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提出的“建立国土空间相关专项规划统筹管理制度,强化对各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 的总体要求,细化自然资源部关于“健全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和审核衔接机制”的工作要求,健全市级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与管理工作机制,有效保障合理空间需求,提高空间资源配置效率,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统筹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严格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约束性指标和强制性内容,坚持国土空间的唯一性,从源头破解空间重叠矛盾,优化资源要素配置,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统筹协调各类空间开发保护利用活动,推动形成高质量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
二、健全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目录清单管理机制
(一)明确管理范围。规划目标年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规划目标年一致或者规划期限为10—15年,且涉及空间布局、用地用海需求、管控要求等空间性要素的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目录清单管理。
除国家和我市有明确要求外,非空间性专项规划、属于各部门日常工作或者推动实施类工作不纳入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目录清单管理。
(二)完善管理机制。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目录清单的统一管理。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以下简称“专项规划组织编制部门”)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等要求做好相关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的编制与管理工作。
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专项规划组织编制部门工作需要更新目录清单,年底前将目录清单印发至专项规划组织编制部门,重要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请示报告。专项规划组织编制部门在启动规划编制前,应当将规划名称、规划范围及对象、规划期限、编制依据、经费来源、进度安排等情况报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已纳入目录清单但因故暂缓或者取消编制的国土空间专项规划,也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
三、夯实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基础
(三)统一编制底图。纳入目录清单的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启动编制前,专项规划组织编制部门应当组织提出基础底图、基础资料等编制需求。编制需求涉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由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提供;涉及专项规划的,由专项规划组织编制部门提供。涉密数据按照保密规定管理。
(四)统一编制底数。编制国土空间专项规划除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行业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有关要求,与详细规划和其他相关专项规划做好衔接,以最新年度国土空间变更调查为编制基础,以《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为用地用海分类标准,以2000天津城市坐标系和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为空间定位基准,以规划编制指南、用地控制指标、设施配置标准等为技术要求。
(五)统一编制内容。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包括法定文件和数据库。法定文件为文本、图集,是规划实施管理的依据;数据库为各类空间性要素的矢量数据,是规划空间协同的技术支撑。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应当明确规划目标年,规划基期年根据基础数据统筹确定,规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现状评估、规划目标与指标、空间需求与布局、近期实施项目等。其中,空间需求与布局应设专门篇章和图件,明确空间布局、用地用海需求、管控要求、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和规划“一张图”核对的符合性说明等。
四、规范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审核报批机制
(六)加强规划审核衔接。专项规划组织编制部门在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充分征求意见,统筹做好意见落实工作。其中,空间性要素应形成数据库,随文本、图集一并征求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对规划空间性要素的合规性、符合性进行审核,出具规划意见。合规性审查主要审查规划文本、图集涉及空间布局、用地用海需求、管控要求等是否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控要求;符合性审查主要审查数据库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平台的数据汇交要求,是否与其他数据相衔接。
未履行征求意见程序的,专项规划组织编制部门不得报审。未提交空间性要素数据库的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不予出具同意的审查核对意见。
(七)严格落实规划报批程序。市级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应当按程序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以市人民政府名义批复并由专项规划组织编制部门印发,或者以专项规划组织编制部门名义印发并加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需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完善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批后管理机制
(八)加强规划成果上图入库。专项规划组织编制部门在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提供规划文本、图集、说明书的数字化成果和空间性要素数据库。其中,空间性要素一般包括点位、线位、四至边界、用地规模、管控要求等。数据库中“精准上图”的设施明确点位、线位、用地范围;暂时无法明确具体位置及规模边界或者为结构性、示意性布局的设施,采取点位、线位、说明的方式“示意上图”,明确设施清单及用地控制规模。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及时将规划文本、图集、说明书和空间性要素数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未提供规划文本、图集、说明书和空间性要素数据库的,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不予空间保障。
(九)加强规划衔接落位。编制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落实“一张图”中的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空间性要素内容,作为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核发规划许可的依据。对于已精准落位纳入“一张图”的专项规划建设项目,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应在详细规划中予以优先保障落实,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应当统筹纳入总体规划或者在详细规划中予以保障落实;对于以示意方式纳入“一张图”的设施,征求专项规划组织编制部门意见后,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未纳入“一张图”的专项规划,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可不予落实。
(十)加强规划实施监督。专项规划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的评估,确需修改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审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会同专项规划组织编制部门及时梳理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适时深化完善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统筹管理制度。区级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的管理可参照执行。国家对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为落实落细本通知各项要求,现一并印发《市级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目录清单(2024版)》和《市级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空间性要素数据库汇交要求》,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附件:1.市级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目录清单(2024版)
2.市级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空间性要素数据库汇交要求
2025年1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本文有删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