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征收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土地收益的通知
各区规划资源、税务、财政部门:
为盘活存量建设用地,规范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管理,促进土地要素流通顺畅,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现将我市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土地收益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划拨方式(公有住房及福利性住房除外)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租金所含土地收益。土地收益按租金的10%缴纳。
二、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人应在出租合同生效后90日内,向属地规划资源部门备案。天津市建设用地二级市场平台建成后,出租人可以通过线上或者线下方式办理备案手续。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土地收益缴费人按照备案核定的费源信息,在土地所在地税务局或登录电子税务局申报缴费。
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土地收益按年征缴。出租期限不满一年的,按实际使用月份核定土地收益(未满整月的按整月计征)。
四、属地税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土地收益收缴工作,相关收入通过“103014899其他土地出让收入”科目,按我市现行规定缴入市或区级国库,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五、规划资源部门负责推送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土地收益费源信息。税务部门负责依据费源信息征收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土地收益,未按时缴纳的及时催缴。财政部门负责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土地收益的收支监督和管理工作。规划资源、税务、财政部门应加强协作,督促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人及时申报缴纳。
六、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土地收益备案、申报和缴纳情况纳入相关检查。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申报和缴纳,且未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到位的,将相关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七、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本通知实施之日前签订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合同的,出租人应在本通知实施之日起90日内,向土地所在区规划资源部门备案,由规划资源部门推送至税务部门后向所在区税务部门申报并缴纳租金所含土地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