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规划资源局印发关于贯彻规划用地
“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机关各业务处室、局属各单位:
《关于贯彻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意见》业经2024年第11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4年1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市规划资源局关于贯彻规划用地
“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精神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持续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函〔2024〕709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规划和土地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合并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
(一)实施内容
1.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不再单独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2.使用已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不再办理用地预审;需要办理规划选址的,对规划选址情况进行审查,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3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二)管理权限划分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继续实行分级管理。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内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的或跨区项目,由市级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预审;其他项目由各区级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权限在自然资源部的项目报市级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后,履行报部审查手续。
二、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书
(一)实施内容
1.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统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再单独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2.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建设单位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按权限报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3.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管理权限划分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继续实行分级管理。除跨区域线性基础设施项目外,其他项目由各区级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
三、推进多测整合、多验合一
以推进统一规范标准、强化成果共享为重点,推进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涉及相关审批环节以及不动产登记的各项测绘业务整合,归口成果管理,推进“联合测绘”的实施,探索“多测合一”。不得重复审核和要求行政相对人多次提交对同一标的物的测绘成果;确有需要的,可以进行核实更新和补充测绘。
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和建设项目用地验收合并为一个验收事项,统一纳入联合验收。
四、简化报件审批材料
依据“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要求,核发新版证书。严格按照事项办理指南、实施规范提供办事服务。除法定的批准文件和证书以外,其他各类通知书、审查意见等一律取消。对行政相对人已在线提交电子材料,无变化且可以下载打印的,不要求重复提交纸质材料。在土地供应前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记载到用途管制数据库中,实现规划、供地、登记等全流程各环节信息共享、“一码关联”和联合监管。
五、其他要求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规划许可证书、附件、附图,应按照《市规划资源局关于规范审批印章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规资政务发〔2021〕210号)要求,加盖审批专用章。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规划许可证书,统一按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数据规范》(TD/T 1084—2023)规定,使用全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统一生成的电子监管号作为证书编号。
(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市规划资源局关于贯彻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津规自业发〔2019〕335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