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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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规划用地 “多验合一”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909339E/2024-00024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 文 字 号 :
〔2024〕156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服务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规划用地

“多验合一”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市规划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规划用地“多验合一”有关工作的意见》业经2024年第8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4年9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市规划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规划用地

“多验合一”有关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以“多规合一”为基础的用途管制“多验合一”制度改革,落实我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进一步规范规划验收和土地核验合并办理,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依据和原则

本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规划验收和土地核验按照“统一申报、信息共享、各司其职、限时办理、集中反馈”的原则进行合并办理,进一步促进规划许可管理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提高规划许可审批效能。

(二)工作目标

将规划验收和土地核验整合为规划验收(含土地核验),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项目统一开展规划验收(含土地核验)。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在竣工验收前,对建设工程履行土地出让合同或执行划拨决定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情况予以核实。

(三)适用范围

规划验收(含土地核验)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许可、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等完成各项建设内容,在竣工验收前,申报规划验收(含土地核验),由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通过内业核验、现场勘查等方式,统一组织。不涉及办理供地手续的工程建设项目,无需进行土地核验,仅办理规划验收。

二、主要内容

(一)规范申报材料

按照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关政策规定,建设单位在市(区)政务服务部门综合窗口或通过联审系统网上申报,提交申报材料。

进一步整合优化申请表,统一使用《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含土地核验)申报表》(附件1)。进一步规范申报材料,原则上可由部门内部或部门共享获取的,不再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报材料包括:

1.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含土地核验)申报表;

2.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技术报告。

(二)明确核实主要内容

规划验收(含土地核验)以规划条件、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为主要依据。检查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我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

1.规划验收应包括:建筑项目,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的规划许可内容开展规划验收工作。市政项目,依据《天津市道路交通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核实(验收)管理技术规范(试行)》(津规资市政发〔2024〕16号)等规定执行。

2.土地核验应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或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中的开、竣工期限等内容履行情况。

(三)实施权限划分

规划验收(含土地核验)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继续实行分级管理,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权限保持一致。

(四)优化内部办理流程

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按照核实内容通过内业核验、现场勘查等方式进行核实。在“规划和自然资源业务管理系统”中,统一使用《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含土地核验)承办表》,增设土地核验承办、审核的相关内容,规划验收、土地核验形成统一的内部并行、线上办理模式。鼓励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管理实际情况,进一步简化归集内部承办部门。

(五)规范办理决定

经审查符合相关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附件2)、《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含土地核验)通知书》(附件3);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不予通过,并提出整改要求。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制发审批结果,审批结果同步转交市(区)政务服务部门综合窗口发证或邮寄送出。

(六)其他相关事项

1.与联合验收的衔接。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落实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可将规划验收(含土地核验)纳入联合验收。按照我市联合验收相关要求,采取事项网上统一受理、网上资料核验、现场联合勘验、限时一并办结的工作模式,确保事项整体推进。

2.与全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交互数据。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由内部牵头部门,负责统一组织交互规划验收(含土地核验)数据,按照要求做好图形数据上传和关键字段信息录入工作,确保数据及时交互。

3.分期办理规划验收(含土地核验)程序。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按照每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分期进行规划验收,并交互规划验收(含土地核验)数据。在办理最后一期时,对整宗用地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的履行情况、整体项目符合规划许可的情况进行核实。

4.扎实做好档案整理。由内部牵头部门,按照档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文件要求,以及自然资源部往年建设用地“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有关工作要求,合并归档及整理规划验收和土地核验材料,确保业务档案完整性。

5.推动乡村建设项目规划核实。对于乡村公共设施、公益设施及乡镇企业的乡村建设项目,应按照《天津市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管理办法》(津规资发〔2022〕3号)开展规划核实工作,鼓励各区结合实际情况将集体建设用地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多验合一”;对于村民住宅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

6.推动规划验收(含土地核验)、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并联办理。建设单位申报规划验收(含土地核验)时,应当随工程建设同步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归交工作,未全面完成档案报送的,可按照“验收+承诺”的要求提交《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承诺书》。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实行规划验收和土地核验合并办理,是落实用途管制“多验合一”改革,实施我市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举措,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开展建设用地“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重要内容,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二)强化业务协同。实行规划验收和土地核验合并办理涉及多个部门、多个事项、多个环节,需加强部门协同,具备条件的可交由一个部门统一实施。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依职责做好业务指导工作,进一步组织细化操作规程。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可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细则。相关技术部门做好技术保障服务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三)强化创新服务。各单位要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和效果导向,精心组织实施,积极开展创新服务实践,为全市规划验收和土地核验合并办理工作提供实践案例。同时加强政策解读辅导,引导建设单位充分知晓改革内容、准确把握改革政策、自觉应用改革成果。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我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与用途管制“多验合一”原则不相符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附件:1.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含土地核验)申报表

      2.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3.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含土地核验)通知书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