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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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规划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909339E/2024-00018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 文 字 号 :
津规资总发〔2024〕115号
主    题 :
城乡建设\城乡规划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市规划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

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

各区分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超大特大城市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的有关要求,着力盘活存量、培育增量、提升质量,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3〕193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决维护“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一)强化城镇开发边界的管控约束作用

切实贯彻落实《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1—2035年)》,各区要将“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规划产业发展、推进城镇化不可逾越的红线。全市划定约2925.05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是因城镇发展需要可以集中进行城镇开发建设、以城镇功能为主的区域边界。严格城镇开发边界外的空间准入,城镇开发边界外不得进行城镇集中建设,不得规划建设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不得规划城镇居住用地;原则上除军事、监教、殡葬等特殊用地外,主要用于安排农业生产、乡村振兴、生态保护和交通、能源、水利、通信等基础设施所需的建设用地。

(二)严守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不突破

城镇开发边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照相关程序执行。严守全市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不超过1.3,各区应确保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不突破,各类城镇建设所需要的用地均需纳入本区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统筹核算。

(三)严守安全底线,统筹城市发展与安全

开展城镇建设活动应尽量避开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地面沉降严重区等区域,确实无法避让的应符合防灾减灾、公共安全等安全底线管控要求,严格按照管理要求履行相关程序。

二、推动城镇开发边界内城镇建设用地规模集约管理

(一)统筹增量用地时序

严守建设用地“天花板”,统筹城乡建设用地增量、存量与流量,全市在城镇开发边界内预留战略留白空间约180平方千米。各区应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合理安排城镇建设用地时序、结构和布局,使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成果精准落地实施。统筹使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增量用地,各区应在市级下达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基础上,为“十五五”“十六五”期间至少留下35%、25%的增量用地。在年度增量用地使用规模上,至少为每年保留五年平均规模的80%,其余可以用于年度间调剂,但不得突破分阶段总量控制,以便为未来发展预留合理空间。

(二)推进存量用地盘活

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制度,提高城镇建设用地利用效率。各区要对现状城镇建设用地和已依法依规批准的建设用地进行梳理,多措并举消化批而未供土地,盘活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充分挖掘存量土地潜力。

(三)用好建设用地流量

引导城镇建设用地向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中,促进城镇集约集聚建设,优化城镇布局形态。鼓励城镇开发边界外现有城镇建设用地有序腾退,腾退后的规模指标可用于城镇开发边界内建设。

三、严格城镇开发边界外新增城镇建设用地管理

(一)准入类型

经论证符合“三区三线”管控和城镇建设用地用途管制要求,可以安排少量有特殊选址要求、确需在城镇开发边界外规划布局的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零星城镇建设用地,以及受资源条件约束的矿山等产业用地。具体类型包括:

1.道路、交通场站、停车场等交通运输用地;

2.供水、排水、供电、供燃气、供热、通信、邮政、广播电视、环卫、消防和其他公用设施等公用设施用地;

3.用于农业生产、乡村振兴的少量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和仓储用地等;

4.依托机场、港口和矿产等资源或有邻避要求的零星产业、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等;

5.生态保护、旅游服务和“平急两用”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

6.风电、光伏等能源类设施和加油、加气站等设施。

(二)准入要求及程序

城镇开发边界外新增上述零星城镇建设用地属于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落地,是区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深化落实。上述用地已纳入详细规划的,依据详细规划实施;未纳入详细规划的,有关区分局组织对城镇开边界外新增城镇建设用地的必要性和合规性进行论证,经区分局审查同意后可以准入,上述论证可与规划选址综合论证同步开展。

(三)纳入城镇开发边界内统筹核算

城镇开发边界外涉及的新增城镇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统筹核算,等量缩减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新增城镇建设用地,确保城镇建设用地总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不突破。

四、规范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管理

(一)局部优化原则

在严格落实耕地保护优先序,确保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不突破的前提下,可对城镇开发边界进行局部优化。

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应确保调入面积不大于调出面积,不得将现状城镇建设用地或已依法依规批准的、已办理划拨或出让手续的、已核发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证书的城镇建设用地等调出城镇开发边界。优化后的城镇开发边界与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应不冲突不交叉不重叠。

(二)局部优化类型与程序

1.规划实施过程中确需统筹优化城镇开发边界的,具体情形包括:

(1)因国家和市重大战略实施、重大政策调整,以及行政区划调整涉及城镇布局调整确需统筹优化城镇开发边界;

(2)灾害预防、抢险避灾、灾后恢复重建等防灾减灾项目确需统筹优化城镇开发边界,并由区级以上政府或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出具项目实施相关证明材料的;

(3)重大项目建设确需统筹优化城镇开发边界,并已纳入市发展改革委年度重点项目清单的;

(4)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核实处置、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确需统筹优化城镇开发边界的;

(5)已纳入城镇开发边界的特殊用地以及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为村庄用地且城镇化任务尚未明确的村庄,确有必要调出城镇开发边界的;

(6)已依法依规批准的、已办理划拨或出让手续、已核发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证书的城镇建设用地,结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实施年度体检评估进行论证,确需纳入城镇开发边界的。

优化程序:有关区分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编制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方案,必要时应开展专家论证,经区政府同意后,送市局审查,同意后报自然资源部审核。

2.规划深化实施中因用地勘界、比例尺衔接等需要局部优化城镇开发边界的,具体情形包括:

(1)由于建设用地备案坐标有误,导致城镇开发边界与用地范围存在差异的;

(2)已取得土地权属相关证明文件,城镇开发边界与土地权属范围存在细微差异的;

(3)因比例尺放大或地形数据更精准,造成用地范围与城镇开发边界存在细微差异的;

(4)依据规划道路、铁路等划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后续因地物实际建设边界调整,导致城镇开发边界需相应进行更新的。

优化程序:有关区分局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实施年度体检评估进行论证,统一编制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方案;也可结合实际工作情况,编制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方案。局部优化方案经区政府同意后,送市局审查,同意后报自然资源部审核。上述情形差异面积不超过地块面积的5‰,且不超过100平方米的,属于容差,按照符合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可同步直接更新城镇开发边界数据,并纳入本区后续城镇开发边界调整方案,确保不突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

五、实施城镇开发边界全生命周期管理

(一)对城镇开发边界实行动态更新维护

城镇开发边界发生变化的,各区应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城镇开发边界管理成果数据汇交更新的函》(自然资办函〔2023〕2319号)要求制作数据,市局向自然资源部汇交数据并同步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一张图”系统)进行管控,待自然资源部审核通过后,正式对城镇开发边界进行更新,方可作为规划管理、用地用海审批的依据。

各区应依法依规开展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工作,切实推动国土空间规划有序实施、规范管理。各层级规划编制、用地审批、执法检查时,应严格落实城镇开发边界管理要求。市局将依托“一张图”系统,加强对城镇开发边界实施、监督、评估、考核、执法等全生命周期管理。

(二)对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布局实行动态更新维护

1.绘制底图

各区应按要求统一绘制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布局底图,纳入“一张图”系统进行管理。

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布局底图包括2020年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中的城镇建设用地(图层属性“201”“202”)、报自然资源部备案的城镇建设用地和2022-2024年批准的城镇建设用地(截止时间2024年3月)。

2.统筹布局

各区应将底图之外已完成预审选址、规划条件、建设用地审批的项目,已由区政府书面承诺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经市局审核通过的项目,以及“十四五”期间已确定用地的项目中使用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地块作为规划城镇建设用地,纳入“一张图”系统。

各区每年度可结合自身年度发展计划及重点发展区域安排,对规划城镇建设用地布局进行统一落实。

3.动态调整

各区因重点项目实施确需调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布局的,应按要求提供地块数据和证明材料,通过“一张图”系统进行上报并完成动态调整落实。

(三)加强城镇开发边界和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布局监督实施管理

对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情况和新增城镇建设用地使用实行“台账+图斑”动态管理,并在“一张图”系统全过程留痕,实时核算并动态预警。

市局每年度对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是否突破等进行核实。

各区应结合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对本区城镇建设用地使用效率情况进行评估。在规划实施期内,基于五年一次的规划实施评估,城镇开发边界可按照法定程序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进行调整,市局将对照区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评价指标,动态调整各区城镇建设用地规模。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期间城镇开发边界勘误认定原则〉的通知》(津规资总发〔2022〕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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