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发展与安全、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治理水平、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我市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和用途管制监督管理,在严格执行《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37号)基础上,制定具体细化措施。现通知如下,请认真抓好落实。
结合建设项目空间准入制度,交通、能源、水利、特殊用地等项目以及有特定选址要求的建设项目,已纳入市级或区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或重点项目清单的,按照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规则及相关专项规划要求,编制规划选址综合论证方案,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若项目暂未纳入专项规划,编制规划选址综合论证方案后,须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同意意见并附图,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已编制规划选址综合论证方案的建设项目,不再重复编制市政工程规划方案。管线类项目参照执行。
(一)在城镇开发边界外使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依据依法批准的村庄规划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可依据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的村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等“通则式”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规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落实法律法规规定和规划许可实施规范等各项要求,并依据职责将涉及安全的要素作为重点审查内容。
(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批前公示,涉及交通市政工程项目的批前公示,还应满足《天津市道路交通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技术规程(试行)》相关要求。对于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重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按照我市现行新建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法定要件和程序办理。
2024年1月18日
(联系人:业务处李瑶飞;联系方式:23295483)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