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加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各分局、综合执法总队、海监总队:
为加强和规范我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根据国务院、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总体部署和工作要求,依据《天津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结合我局实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法制审核主体
(一)根据执法类别不同,市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分别由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和海监总队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或本单位确定的法制审核人员进行法律审核;市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及其他类别执法决定由市局法规处进行法制审核。
市局成立法制审核团队,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法律专家等专业人员共同参与法制审核工作。
(二)各分局独立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本单位组织进行法制审核。
(三)各单位的法制审核人员原则上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各单位应当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提高法制审核队伍业务素质。鼓励聘请法律顾问参与法制审核工作。
(四)市局委托的执法事项,由被委托单位负责法制审核工作。
二、法制审核事项和范围
(一)市局作出下列行政执法决定,在作出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提交决策,不得作出决定:
1.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全部纳入法制审核范围,相关程序可在内部审批表中体现。行政强制事项全部纳入法制审核范围。
2.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许可决定。
3.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4.案件情况疑难复杂、存在重大法律疑难问题或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许可决定。
5.撤销或撤回行政许可文件的决定。
6.符合上述第2项至第5项情形的其他类别重大执法决定。
(二)各分局可参照上述范围制定本单位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
三、法制审核内容
(一)行政处罚类执法决定,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资格,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
2.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是否依法履行了告知、听证等程序;
3.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5.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6.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7.其它按规定需要审核的内容。
(二)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及其他类别的执法决定,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行政许可或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
2.程序是否合法,是否依法履行了告知、听证等程序;
3.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和上级文件规定;
4.行政许可或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5.其它按规定需要审核的内容。
四、法制审核程序
(一)送审阶段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在业务承办部门完成对个案的调查审查工作,形成拟作出执法决定的意见后,在报请集体审议或审批前提请法制审核。
提请法制审核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2.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文本;
3.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
4.与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5.业务承办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提交审核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法制审核机构可以退回或要求补充。
(二)审核阶段
法制审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核方式,法制审核机构应当对审核材料予以登记,并在收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情况复杂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的,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法制审核机构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与业务承办部门沟通,必要时要求补充材料或作出解释说明。法制审核机构与业务承办部门意见不一致时,由业务承办部门将双方意见报其分管领导研究决定。
(三)出具审核意见
法制审核机构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出具通过法制审核的书面意见;
2.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存在可修改的瑕疵的,退回业务部门修改后再提交审核;
3.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存在重大瑕疵的,出具不予审核通过的书面意见。
五、法制审核责任
法制审核不取代行政执法各业务承办部门的审查职责。业务承办部门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六、工作要求
(一)市局建立法制审核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各单位要重视法制审核人员能力素质建设,加强法制审核人员岗位培训,定期采取专家授课、案例研讨、交叉互查、查评结合等方式对法制审核人员进行“实践”培训。
(二)法制审核工作情况为全市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和绩效考核内容。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充分履行好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和人员保障,确保本单位法制审核工作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加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通知》(津规自法发〔2019〕365号)同时废止。
附件:市规划资源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
2022年5月11日
附件
市规划资源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类别 |
1. |
海域使用权终止不按规定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的强制执行 |
行政强制 |
2. |
逾期拒不拆除临时使用海域的设施和构筑物的强制执行 |
行政强制 |
3. |
违反规定在海洋自然保护区内进行海洋工程建设活动逾期未恢复原状的强制执行 |
行政强制 |
4. |
逾期不拆除不符合海洋观察网规划的海洋观测站(点)的强制执行 |
行政强制 |
5. |
侵占、毁损或者擅自移动海洋观测站(点)及其设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强制执行 |
行政强制 |
6. |
在海洋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海洋观测活动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强制执行 |
行政强制 |
7. |
对拒不停止违法采矿行为且后果已经或将破坏矿产资源的代履行 |
行政强制 |
8. |
对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治理代履行 |
行政强制 |
9. |
违法取得规划许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 |
对盗伐、滥伐森林、林木或者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1. |
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2. |
对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13. |
对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和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4. |
对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5. |
对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6. |
对未按要求完成造林任务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17. |
对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8. |
对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9. |
对在封山育林区内砍柴、放牧或者违法采挖或者移植林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20. |
对违反规定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21. |
对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22. |
对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23. |
对伪造、变造、涂改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24. |
对养护管理单位不尽养护管理责任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25. |
对未经批准擅自迁移、砍伐树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26. |
对损害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27. |
对不完成下达的义务植树任务又拒不缴纳绿化费的单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28. |
对义务栽植的树木、花草所有者或者管护者,不履行管护义务造成树木、花草损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29. |
对违反森林病虫害防治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30. |
对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未履行保护培育森林资源义务、未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开展森林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31. |
对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32. |
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3. |
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围填海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4. |
海域使用权期满继续使用海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5. |
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6. |
海域使用权终止拒不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7. |
拒不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提供有关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8. |
海域使用论证单位弄虚作假造成论证报告失实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9. |
对擅自将免缴、减缴海域使用金的使用海域项目用于经营性活动或者用于批准以外的其他经营性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0. |
海洋工程项目超过海域使用界址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 |
逾期拒不拆除临时使用海域设施和构筑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2.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3. |
对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前不申请规划验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4. |
对未按照规划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设计,或者为违法建设项目进行设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5. |
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施工,或者为违法建设项目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6. |
对违法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7. |
对未按照规定悬挂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8. |
对未按照测绘规范和有关规定进行测绘的,或者为违法建设项目测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9. |
对建设单位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开工或者现场验槽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50. |
对地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1. |
对地下建设项目竣工以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报废,建设单位未汇交信息数据、图纸、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2. |
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区、禁猎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53. |
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区、禁猎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54. |
对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55. |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56. |
对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范围驯养繁殖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57. |
对违法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58. |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59. |
对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60. |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61. |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62. |
对误捕、误伤的野生动物不放生、不抢救,以及由此造成野生动物死亡且隐瞒不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63. |
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64. |
对非法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65. |
对非法从境外引进物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66. |
对非法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67. |
对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68. |
对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行为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69. |
违法在无居民海岛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或者采集生物、非生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0. |
违法在无居民海岛进行生产、建设或者开展旅游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1. |
违法进行严重改变无居民海岛自然地形、地貌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2. |
违法在临时性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3. |
违法在依法确定为开展旅游活动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建造居民定居场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4. |
违反海岛保护法规定,拒绝海洋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或者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5. |
对名称申报地名与事实不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6. |
对擅自命名、更名地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7. |
对不使用标准地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8. |
对涂改、玷污、遮挡或者擅自拆除、移动地名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9. |
未按照规定书写、拼写、译写地名,或者未按照标准和规范制作、设置地名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0. |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81. |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82.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或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83.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84. |
对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85. |
对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86. |
违法造成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破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7. |
违规在海洋自然保护区内进行海洋工程建设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8. |
海上爆破作业时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海洋资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9. |
建设单位违规在重要渔业水域进行炸药爆破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对渔业资源造成损害的作业,未避开主要经济类鱼虾产卵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对违法编制城乡规划、以欺骗手段取得规划编制资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1. |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92. |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3. |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4.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5.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6. |
对侵占或者破坏农业、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设施或者监测环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7. |
对擅自向社会发布农业、林业有害生物预报或者警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8. |
对发生农业、林业有害生物危害不除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9. |
对推广、销售、使用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使用的植物保护技术、产品的推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0. |
对擅自引进本市未曾发生的农业、林业有害生物活体的或者批准进行实验研究而未采取严密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1. |
对违反国家植物检疫规定和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2. |
对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3. |
对经营无植物检疫证书或产地检疫合格证应检植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4. |
对邮寄、承运无植物检疫证书或证书失效的应检种苗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5. |
未经批准擅自引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6. |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07. |
未经批准设立或者调整海洋观测站(点)处罚 |
行政处罚 |
108. |
侵占、毁损或者擅自移动海洋观测站(点)及其设施处罚 |
行政处罚 |
109. |
在海洋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海洋观测活动处罚 |
行政处罚 |
110. |
未按照规定汇交海洋观测资料处罚 |
行政处罚 |
111. |
未经批准向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海洋观测资料或者成果处罚 |
行政处罚 |
112. |
违规发布海洋预报或者海洋灾害警报处罚 |
行政处罚 |
113. |
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4. |
对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5. |
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6. |
对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7. |
对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8. |
对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9. |
对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0. |
对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1. |
对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2. |
对擅自公布本市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3. |
对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4. |
对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5. |
对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6. |
对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7. |
对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8. |
对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9. |
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0. |
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1. |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者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单位合作,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2. |
对试制样图未送审或者地图出版印刷后未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3. |
对未办理地图审图号、未按照规定的标准样图制作各类地图和示意地图的,或者交通、旅游等专题地图版面的地图内容少于四分之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4. |
对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35. |
对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36. |
对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37. |
对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8. |
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9. |
对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0. |
对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个人查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1. |
对侵占、摧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基础测绘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2. |
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应当报送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而未送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3. |
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4. |
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5. |
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6. |
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7. |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8. |
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9. |
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0. |
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1. |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2. |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单位未报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3. |
对破坏种质资源保护设施或者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4. |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涂改标签的、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5. |
对国家投资或者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6. |
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7. |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或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8. |
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9. |
对经营的种子包装、标签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要求制作档案或者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0. |
对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或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林木良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61. |
对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2. |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3. |
对品种侵权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4. |
对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5. |
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名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6. |
对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7. |
对违法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8. |
对种子企业有造假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9. |
对种子生产经营者出售种子未出具销售凭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70. |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71. |
对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72. |
对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73. |
对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74. |
对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75. |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76. |
对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77. |
对转让房地产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78. |
对转让房地产时未经批准,非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或者经过批准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但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79. |
对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80. |
对未按照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81. |
对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82.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期申请房屋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83. |
对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未按要求报送有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84. |
对危害、破坏、降低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或者破坏、损毁地面沉降治理工程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85. |
对地面沉降监测设施或者治理工程实施拆除前,产权单位未按要求重新建设地面沉降监测设施或者治理工程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86. |
对从事地面沉降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出具虚假报告或虚假数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87. |
对地热水取水未按要求回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88. |
对无证采矿,擅自进入重要价值矿区采矿,擅自开采特定矿种的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189. |
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190. |
对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式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191. |
对未取得地热勘查许可证、地热采矿许可证擅自施工、开采地热,未按批准的开采范围进行地热开采活动或将其他钻井转为地热开采井开采地热的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192. |
对未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193. |
对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194. |
对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195. |
对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196. |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197. |
对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198. |
对不按期缴纳《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探矿权使用费等费用的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199. |
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200. |
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201. |
对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202. |
对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203. |
对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204. |
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205. |
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的行政罚 |
行政处罚 |
206. |
对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207. |
对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208. |
对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209. |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210. |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211. |
对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212. |
对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213. |
对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214. |
对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215. |
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国有的博物馆、科学研究单位、高等院校、其他收藏单位以及发掘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己有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216. |
对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山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217. |
对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218. |
对未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219. |
对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220. |
对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221. |
对未按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222. |
对伪造地质资料或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223. |
擅自移动或者破坏保护区界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24. |
未经批准进入保护区或者在保护区内不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25. |
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不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26. |
擅自移动或者破坏保护区保护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27. |
在保护区内从事对保护对象造成危害的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28. |
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保护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29. |
对未经认定擅自使用湿地公园名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30. |
对买卖等非法形式转让土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231. |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232. |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备注 说明 |
1.市局适用普通程序的行政处罚事项和行政强制事项,全部纳入法制审核范围。 2.行政许可事项以及其他执法决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存在重大法律疑难问题或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纳入法制审核范围。 3.由于权责清单随着法律法规出台或修改实行动态管理,本清单事项随最终公布的权责清单相应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