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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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规划资源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农业农村委 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用地有关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909339E/2021-00020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联合发文单位: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规资村镇发〔2021〕196号
主    题 :
自然资源\土地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各涉农区规划资源分局、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优先发展农业农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决策部署,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合理用地需求,促进农村产业发展壮大,根据《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号),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应严守生态安全和粮食安全的底线红线,确保“菜篮子”产品稳定供给,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坚持市场需求导向,激发产业深度融合发展;有效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新业态用地需求,促进产业融合项目多维度发展;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促进农村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定义及用地范围

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是以农业农村资源为依托,拓展农业农村功能,延伸产业链条,涵盖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就地消费等环节,用于农产品加工流通、农村休闲观光旅游、电子商务等混合融合的产业用地,土地用途可确定为工业用地、商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等。

三、科学编制规划

(一)强化农村产业发展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各区要尊重农村产业发展规律,全面考虑乡村资源、乡村功能和产业特色、基础设施配套、生态环境保护等多方面因素,全域系统性谋划,整合利用农村各类资源,合理安排农产品加工流通、农村休闲观光旅游、电子商务等农村产业,优化农村一二三产业布局,科学编制符合现代乡村产业体系的农村产业发展规划,因地制宜提出本区的农村产业发展目标、功能结构、空间布局和空间需求、设施规模等具体内容。结合农村产业发展规划,经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平衡后予以用地空间保障。

(二)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引领和保障作用。各级国土空间规划要统筹城乡发展空间,整合国土空间资源要素,因地制宜合理安排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有效保障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需要。要把县域作为城乡融合发展的重要切入点,构建“城镇村”融合共生体系,强化城镇的综合服务能力,发挥乡镇连接城市、服务乡村作用,把乡镇建设成为服务农民的区域中心,实现城镇村功能衔接互补。

1.合理统筹空间载体。对规模较大、工业化程度高、分散布局配套设施成本高的产业项目,要坚持向产业园区集中;对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加工产业项目,要向城镇开发边界内集聚;直接服务种植养殖业的农产品加工、电子商务、仓储保鲜冷链、产地低温直销配送等产业项目,原则上应集中在行政村村庄建设边界内;利用农村本地资源开展农产品初加工、发展休闲观光旅游而必须的配套设施建设,可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等各类管控区域和不突破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等约束条件、不破坏生态环境和乡村风貌的前提下,在村庄建设边界外安排少量建设用地,实行比例和面积控制,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供地手续。具体用地准入条件、退出条件等由市级有关部门另行研究制定。

2.科学安排建设用地规模。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指标应向农村倾斜,并建立与镇、村土地发展权相适应的建设用地指标弹性分配机制,不搞“一刀切”,并与违法用地、批而未供、闲置土地等处置消纳情况有效挂钩。区、乡镇两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乡村产业发展,优化乡村产业用地布局;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可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全域统筹使用。

3.精准确定土地用途。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前提下,对规划确定的经营性用途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允许在规划条件前对工业用地(三类工业用地除外)、商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三类物流仓储用地除外)等三类用地相互转换土地用途及合理调整规划指标,不再履行规划调整程序,实现规划土地要素的市场化配置;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除外)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

4.加快编制村庄规划。按照“先规划后建设,无规划不建设”的基本原则,各区要抓紧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落实乡村振兴战略要求,统筹产业发展空间。村庄规划应预留一定比例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实行台账管理,保障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建设项目的合理需求。在满足乡村景观风貌的前提下,增加村庄规划的弹性,合理确定村庄规划的内容和深度,切实增强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在规划实施阶段建设项目空间优化设计的自主性,提高土地空间效率。

四、拓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途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可以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使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对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落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能,积极稳妥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强农村产业用地保障能力。

五、盘活存量房地资源

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以乡镇或村为单位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资源,腾挪空间用于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和乡村振兴。探索在农民集体依法妥善处理原有用地相关权利人的利益关系后,将符合规划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按照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鼓励对依法登记的宅基地等农村建设用地进行复合利用,发展乡村民宿、农产品初加工、电子商务等农村产业。鼓励各区结合实际制定分业分类的农村低效用地判定标准和激励机制,加大低效用地节约挖潜,推进低效用地减量化,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

六、保障设施农业发展用地

支持现代农业发展,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应按照《市规划资源局 市农业农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津规资发〔20202号)要求使用。对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建设对耕地耕作层造成破坏的,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要求的,上图入库后,应认定为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并加强管理。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所需建设用地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要求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七、优化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流程

在村庄建设边界外,具备必要的基础设施条件、使用规划预留建设用地指标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不破坏历史风貌和影响自然环境安全的前提下,可暂不做村庄规划调整,在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时落地机动指标,明确规划用地性质,项目批准后由区级规划资源部门提出申请,更新数据库;优先安排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不足的由市、区统筹解决;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可不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除依法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的土地外,可将建设用地批准和规划许可手续合并办理,核发规划许可证,并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八、强化用地监管

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严禁违规占用耕地进行农村产业建设,防止耕地“非粮化”,不得造成耕地污染。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别墅、酒店、公寓等房地产开发,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分割转让转租。各级规划资源部门要将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情况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进行动态监管,并结合国土变更调查进行年度评估。

九、其他有关要求

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政策、环境保护的要求。各区规划资源、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高效的协调联动机制,履行部门职责,切实加强对农村产业项目的前期论证、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各乡镇(街道)应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农村产业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实施管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市规划资源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农业农村委

20211123

(联系人:村镇规划管理处徐海峰;联系电话:02223295367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