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规划局 (处)、各有关单位:
为改善人居环境,合理引导城市建设,实现城市社会、经济、环境、生态持续发展。按照市政府要求,现将中心城区居住用地容积率控制要求通知如下:
一. 部分快速路、快速环路和主干道围合范围内的居住用地(包括居住型公寓)容积率控制在2.5以内,其与外环线之间的居住用地(包括居住型公寓)容积率控制在2.0以内。
二. 特殊地段的容积率如突破上述条款规定指标的,需结合地块区位、周边现状情况、环境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并报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研究确定,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建设。
三. 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已批准规划条件项目的除外。
特此通知。
附件:中心城区居住用地容积率控制范围图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签发签发
主题词:城乡建设 通知
(共印30份)签发
抄送:
天津市规划局办公室 2008年7月1日印发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