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附图管理的通知
局系统各有关单位、各有关建设、设计、测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规范审批要求、提高审批效率,保障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管理工作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制图标准
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城市规划制图标准》(CJJ/T 97-2003)、《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2001、《总图制图标准》GB/T 50103-2001、《建筑制图标准》GB/T 50104-2001绘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附的施工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等。
二、技术经济指标测算标准
设计单位应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 50280—98)计算设计方案建筑面积等各项技术经济指标,有关容积率指标按照《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有关要求执行。
三、施工总平面要求
设计单位在施工总平面图上标注规划总用地面积、界内使用面积、总建筑面积(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泊位等强制性规划指标,住宅建设项目应标注 以下套型建筑面积所占比重。对于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应分别标注整体规划地块的规划指标和分期建设范围内的规划指标。对于居住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依据批复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设计方案,在施工总平面图上标注配套公建的项目名称、位置和规模。设计单位应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绿地布局图设计要求,在施工总平面图上标注各类绿地的范围和面积。施工总平面图上规划建筑的轮廓线应为规划建筑的满外尺寸,设计单位在标注和计算建筑间距时应以建筑的满外尺寸为准。设计单位还应依据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设计方案,并按照建设项目周边环境的规划、建筑设计要求,在施工总平面图中进一步明确道路、绿地、铺装布局、出入口设置及相关配套设施分布等内容。建筑物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在图纸标注时均标注为地下层。
四、分期开发审批原则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和附图应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致,应坚持整体规划、整体核发。如规划可用地面积过大或分期拆迁等问题不能整体建设,可以分期核发,但分期核发范围应以规划小区路和地界进行分隔,且分期核发宜遵循先南后北、先外后内的原则,在核发最后一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配套公建应与主体建筑同步审批。
特此通知。
二○○九年四月一日签发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