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机关各处室、各分局,市局综合执法总队、市局海监总队:
为加强和规范我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根据国务院、自然资源部和本市关于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总体部署和工作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法制审核主体
(一)根据执法类别不同,市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分别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和市海监总队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或本单位确定的法制审核人员进行法律审核;市局拟作出的行政许可及其他类别执法决定由市局政策法规处进行法制审核。
市局成立法制审核团队,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法律专家等专业人员共同参与法制审核工作。
(二)各分局独立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本单位组织进行法制审核。
(三)各单位的法制审核人员原则上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各单位应当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提高法制审核队伍业务素质。鼓励聘请法律顾问参与法制审核工作。
二、法制审核事项和范围
(一)市局作出下列行政执法决定,在作出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提交决策,不得作出决定:
1.行政处罚事项。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决定全部纳入法制审核范围,相关程序可在内部审批表中体现。
2.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许可决定。
3.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4.案件情况疑难复杂、存在重大法律疑难问题或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许可决定。
5.撤销或撤回行政许可文件的决定。
6.符合上述第2项至第5项情形的其他类别重大执法决定。
上述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的具体事项,以市局公布的权责清单为准。
(二)各分局应当参照上述范围制定本单位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
三、法制审核内容
(一)行政处罚类执法决定,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资格,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
2.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是否依法履行了告知、听证等程序;
3.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5.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6.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7.其它按规定需要审核的内容。
(二)行政许可及其他类别的执法决定,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行政许可或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
2.程序是否合法,是否依法履行了告知、听证等程序;
3.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和上级文件规定;
4.行政许可或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5.其它按规定需要审核的内容。
四、法制审核程序
(一)送审阶段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在业务承办部门完成对个案的调查审查工作,形成拟作出执法决定的意见后,在报请集体审议或审批前提请法制审核。
提请法制审核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2.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文本;
3.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
4.与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5.业务承办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提交审核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法制审核机构可以退回或要求补充。
(二)审核阶段
法制审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核方式,法制审核机构应当对审核材料予以登记,并在收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情况复杂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的,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法制审核机构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与业务承办部门沟通,必要时要求补充材料或作出解释说明。法制审核机构与业务承办部门意见不一致时,由业务承办部门将双方意见报其分管领导研究决定。
(三)出具审核意见
法制审核机构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出具通过法制审核的书面意见;
2.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存在可修改的瑕疵的,退回业务部门修改后再提交审核;
3.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存在重大瑕疵的,出具不予审核通过的书面意见。
五、法制审核责任
法制审核不取代行政执法各业务承办部门的审查职责。业务承办部门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六、工作要求
(一)市局建立法制审核专家库和全局系统法制审核人员信息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各单位要重视法制审核人员能力素质建设,加强法制审核人员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定期采取专家授课、案例研讨、交叉互查、查评结合等方式对法制审核人员进行“实践”培训。
(二)法制审核工作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和绩效考核内容。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充分履行好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和人员保障,确保本单位法制审核工作落实到位。
(三)市局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程序和要求,参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2019年12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