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简体| 繁体 无障碍 长者模式

名    称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支持乡村振兴规范“点状用地”管理的通知(试行)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909339EMB1909339E/2020-00835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 文 字 号 :
津规自村镇发〔2019〕286号
主    题 :
城乡建设\城乡规划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各涉农区分局、局机关有关处室,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乡村振兴战略深入实施,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深化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保障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用地需求,进一步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现就规范乡村地区实施“点状用地”管理通知如下:

   一、点状用地是指在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乡村地区,依据村庄规划或区、镇(乡)国土空间规划,结合项目实际需求,对项目区内建筑物、构筑物所占用的土地进行点状布局,确定项目规划用地性质和土地用途,以“建多少、转(征)多少”为原则灵活实施点状供应的项目用地。

具体涵盖:现代农业、休闲农业、乡村旅游、乡村康养、乡村体育、农产品加工流通、新型服务业、田园综合体等符合相关规定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和农村新产业新业态项目,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项目。

   二、对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和农村新产业新业态项目的判定、建设用地规模突破用地控制标准或有特殊产业需求的,各区分局可会同农业农村、发展改革、文化旅游、生态环境、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联合论证审查。

   三、区、镇(乡)国土空间规划应预留不低于2%、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村庄规划也可结合实际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专项用于乡村振兴发展,主动适应现代农业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与美丽乡村建设需要。

点状用地可使用在区、镇(乡)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预留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项目规划审批时,落地机动指标,明确规划用地性质,项目批准后更新数据库。

   四、使用点状用地的项目,应符合村庄规划或区、镇(乡)国土空间规划,符合国家及本市的产业政策、用地政策,以及相关规范标准。

项目区内的其他用地还应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涉及设施农用地的,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

   五、实行负面清单准入管理。凡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实施点状用地:

(一)位于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禁止建设区范围内的;

(二)位于永久性生态保护区域、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双城间绿色生态屏障、大运河有水河道两岸各2000米核心监控区范围内以及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范围内不符合管控要求的;

(三)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危险区,以及处于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易发区经评估不能建设的;

(四)不符合《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

(五)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以外工业类项目的;

(六)房地产开发、私人别墅(会所)、私家庄园等项目的;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其他禁止的情形。

   六、规范点状用地管理

(一)点状用地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并依法办理规划和建设用地批准手续。

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情形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自营或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联营、合作等形式兴办企业;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其他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土地的。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应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集体建设用地批准手续。

申请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供地,也可采用有偿使用方式协议出让;经营性用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

点状用地凡涉及占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转用手续。涉及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应优先使用各区单列的产业融合发展计划指标;单列指标不足的,可在各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范围内统筹安排。

(二)对点状用地项目为单个地块供地的,以地块为宗地进行不动产登记,核发不动产权证书;为多个地块组合供地的,以各地块为宗地进行不动产登记,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三)对单个已形成“封闭”区域的建设单元,其内部的建筑间距、道路及零散用地等,应按建设用地管理,一并办理土地转(征)手续。

   七、其他要求

(一)规划引领、精准用地。统筹编制“多规合一”的区、镇(乡)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切实发挥好规划的引领作用,避免乡村地区同质化发展。点状用地项目应合理确定用地规模、建设规模和布局,精细管理,确保项目精准用地。

(二)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点状用地项目应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耕地保护、水土保持、地质灾害防治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因地制宜推进实施,避免生态环境的破坏和耕地碎片化。

(三)从严管理、规范运作。严控点状用地实施范围,严格执行审批权限和程序,审慎稳妥安排建设项目,按照规划先行、节约集约、依法依规的原则,及时办理规划用地手续。严控建筑风貌与建筑高度,严禁违法违规操作。涉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及历史文化特色村镇保护的,还应满足相关要求。

(四)严格执法、依法监管。严格按照行政执法权限,切实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强化监管,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要及时发现、及时制止、严肃查处,依法处理。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2019927      

(联系人:徐海峰;联系电话:23295367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规划和   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2019927日印发    

              

附件:

| 政策解读
| 相关政策
| 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