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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出让地块开发建设期限延期管理规定的通知 【转自原市国土房管局网站】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909339EMB1909339E/2020-00762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国土房地市〔2006〕916号
主    题 :
自然资源\土地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关于出让地块开发建设期限延期管理规定的通知 【转自原市国土房管局网站】

【标  题】关于出让地块开发建设期限延期管理规定的通知【颁布日期】 2006-8-25
【时 效 性 】 有效【实施日期】 2006-8-25
【颁布单位】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失效日期】 -
【内容分类】 委局级 -土地市场管理【文  号】 津国土房地市〔2006〕916号

发布日期:2009-03-12

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天津土地交易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出让地块开发建设管理,维护土地出让合同严肃性,促进出让地块尽快开发建设,按照“明确职责、规范管理”的原则,就出让地块开发建设期限延期管理规定通知如下:     


        一、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竣工期限开发建设。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受让人按照出让合同规定缴齐土地出让金及有关税费,土地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和无地上物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其中:     

  《建设用地批准书》必须注明有效期为自核发之日起至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止。     

  无地上物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要注记开工、竣工时间,证书有效期。有效期为竣工日期后三个月。     


        三、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发,需要延长开发建设期限的,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未经申请且超出出让合同约定竣工期限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和无地上物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有效期不再延期,过期自行作废。     


        四、因拆迁、规划设计等原因需要延长开、竣工时间的,应按以下情况办理:     

  (一)受让人已经取得《建筑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时间可以按照规划批准文件的时间顺延半年重新确定。     

  (二)受让人已经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可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时间,按照原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开工至竣工期间的时间进行顺延。     

  (三)根据以上开、竣工时间的调整,出让地块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和无地上物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有效期,可以在原规定有效期的基础上,根据重新确定的竣工时间进行顺延。     

  (四)以上(二)、(三)延期事项,受让人凭《建筑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和无地上物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延期批准手续,不再重新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合同。     


        特此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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