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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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现有用地改造建设的有关意见》的通知【转自原市国土房管局网站】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909339EMB1909339E/2020-00755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国土房地市[2008]342号
主    题 :
自然资源\土地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现有用地改造建设的有关意见》的通知【转自原市国土房管局网站】

【标  题】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现有用地改造建设的有关意见》的通知【颁布日期】 2008-5-5
【时 效 性 】 废止【实施日期】 2008-5-5
【颁布单位】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天津市规划局【失效日期】 2013-11-8
【内容分类】 部级 -土地市场管理【文  号】 津国土房地市[2008]342号

发布日期:2008-06-06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规划局、国土资源滨海分局、市区分局、天津土地交易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 3号)精神,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关于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现有用地改造建设的有关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五日

  关于支持企事业利用现有用地

  改造建设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 3号)精神,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支持企业事单位利用现有用地改造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工业企业节约集约用地。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对现有工业生产项目(不包括工业房地产开发项目、工业销售及附属设施项目等)用地,鼓励企业在不增加建筑密度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凡符合城市规划、不改变用途且未纳入土地整理储备范围的,可直接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不再调整用地批准文件。其中,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维持原划拨供地方式。

  二、支持各类企业办公、商业、研发用地项目改造建设。通过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企事业单位,在符合城市规划且不改变土地用途前提下,利用现有建筑接层建设或改扩建,建筑面积不超过原合同约定规模的,可直接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建筑面积不超过原合同约定规模

  1倍的,用地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增加建筑面积按照评估确认地价的30%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应调整租金、作价入股金额)后,申请办理相关规划审批手续,且增加后的建筑规模原则上不再做调整,并在规划条件和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包括补充合同、协议)中进行约定;若五年内确须改变建筑规模的,按《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津政发[2003]51号)执行。

  三、鼓励停车设施建设。已出让项目停车设施不满足有关规范要求的,鼓励建设单位通过调整建筑内部功能增加停车设施,在经营性项目建筑面积不增加的前提下,停车设施面积不计入规划条件和出让合同确定的总建筑规模,但建成后不得擅自改变用途。需独立新建停车楼(场)的,按《关于规范停车楼(场)项目建设和用地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6]109号)执行。

  以上企事业单位改造项目不得占用现有绿地,保证项目的绿地及公共空间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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