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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关于铁路用地登记工作的通知【转自原市国土房管局网站】
| 【标 题】关于铁路用地登记工作的通知 | 【颁布日期】 2010-9-30 |
| 【时 效 性 】 废止 | 【实施日期】 2010-10-1 |
| 【颁布单位】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失效日期】 2015-9-30 |
| 【内容分类】 委局级 -地籍管理 | 【文 号】 津国土房地权〔2010〕388号 |
发布日期:2010-10-13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市区国土资源分局、滨海新区规国局、开发区建发局、保税区土地局、高新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中新天津生态城国土资源局、东疆港建发局、天津铁路土地分局及有关单位:
为加强铁路用地登记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以及《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国家土地局发布)等,结合铁路部门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铁路用地登记问题通知如下:
一、铁路用地登记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铁路部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包括相沿接管征用、划拨的运输生产用地、辅助生产用地、生活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均为登记范围。
1989年4月1日以前,在房地产清查换证工作中已颁发土地证的铁路用地,或经土地管理部门颁发土地证的铁路用地,没有发生变更的,暂不重新登记。
二、铁路用地登记程序
铁路用地登记工作,首先由铁路局所属各部门对铁路用地进行自查,而后由铁路局汇总,分别到土地所在地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天津市土地登记技术规范》(津国土房籍〔2007〕269号)等规定申请土地登记。经核准登记后,核发《天津市房地产权证》。
北京铁路局用地范围内,地上建筑物属于铁道部的,用地单位与北京铁路局协商,确定用地界线后,可由现使用单位直接向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
铁路部门尚未竣工验收的工程用地,由北京铁路局土地管理机构委托建设单位向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
三、对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
(一)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之前,铁路部门使用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双方签订过土地所有权转移协议,或经区、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由铁路部门办理土地登记申请。
(二)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以前,铁路部门使用路外单位的国有土地,有区、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手续的,由铁路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没有批准用地手续的,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历史性违章建筑和历史性违章用地问题的若干规定》(津政发[1993]25号)处理后,再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三)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以前,路外单位或个人使用铁路用地,有区、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手续的,由现使用单位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没有区、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手续的,由铁路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四)解放前属于铁路用地,解放时由路外单位接管迄今继续使用,有据可查的,可由现使用单位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五)路外单位或个人借用铁路用地,双方签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由铁路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六)铁路部门已办理征地手续的预留用地,现由农民耕种的,由铁路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四、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至2015年9月30日废止。原市土地局印发的《关于铁路用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地籍字〔1993〕130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