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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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施工现场悬挂《建设工程平面示意图》管理规定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909339EMB1909339E/2020-00597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主    题 :
综合政务\其他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第一条 为了严格城乡规划管理,完善城乡规划的公开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各项建筑物建设工程。本市零星建设工程、市政工程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市规划区内各项建筑物建设工程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部位)》) 后,应按照本规定将《建设工程平面示意图》进行公开悬挂。
第四条 《建设工程平面示意图》应标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物(以下简称许可建筑)的用地边界、规划地段可用地界线及其他规划线位,许可建筑、拟规划建筑、在建建筑、现状建筑的平面形式、位置、用途、层数,各类室外设施和构筑物的位置、范围,绿化、道路、广场、河湖水面的位置和范围,规划地段出入口,地面及地下停车场范围及出入口位置。注明指北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建设单位名称、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建筑设计单位名称、图例、简要注释以及发图机关并加盖业务专用章、发图日期。
第五条 图纸应为标准A2规格,比例可自行确定。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将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平面示意图》报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加盖业务专用章,并按要求进行悬挂。
第七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依法进行变更的,《建设工程平面示意图》应按程序作出变更。
第八条 《建设工程平面示意图》应张贴于工地出入口及售楼处明显位置。
第九条 《建设工程平面示意图》应按规定公开悬挂,接受社会监督,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修改、复制。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保证《建设工程平面示意图》的完整、清晰,因故遗失、破损的,应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及时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补发。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平面示意图》公开悬挂和执行情况,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直至工程竣工验收结束为止。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城乡规划的统一要求,并有权对违法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举报。如发现建设单位未按《建设工程平面示意图》所表示内容进行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执行。《关于在中心城区施工现场悬挂〈建设工程平面示意图〉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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