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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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重点生态林管护暂行管理办法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909339EMB1909339E/2020-00591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主    题 :
自然资源\林业管理和野生动植物保护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重点生态林管护,确保我市重点造林绿化工程建设成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重点生态林是指我市高速公路两侧绿化带和外环线绿化带,管护的范围包括高速公路边网外侧50米以内和外环线外侧200米以内的生态林。
  第三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37.3—2001)等相关技术标准开展重点生态林管护工作。
  第四条 市林业局负责重点生态林管护面积的界定以及区县和有关单位重点生态林管护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检查验收等。
  第五条 重点生态林管护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生态林管护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重点生态林管护原则上要由具有绿化管护资质的专业队承担,并签订管护合同。
  第七条
  应该对重点生态林进行常年管护,管护要落实到小班。重点生态林管护应做到:每年除草不少于两次、树干涂白一—两次,适时修枝和抚育,视土壤墒情进行浇水,受害树木及时清理,死亡树木及时补植等。要定期开展病虫巡查和监测,发现林木受病虫危害时要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进行除治;要制定管护责任制对林木进行看护,以防火灾、盗伐等情况发生;必要时,在主要交通道口、人为活动频繁地段设立护林宣传碑、牌,粉刷护林标语等。
  第八条 严格重点生态林采伐更新管理,重点生态林禁止商业性采伐。工程建设项目需征占用重点生态林林地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
  禁止在重点生态林内开垦、挖沙、取土、筑坟等损害生态林的行为。
  第九条
  市林业局和市财政局每年于5月和10月集中开展两次检查验收,并常年不定期进行抽查。市级检查验收采取按小班抽查方式,外环线绿化带抽验比例不低于区县上报面积的50%,高速公路绿化带工程的抽验比例不低于区县上报面积的20%。每项工程均抽查两个以上乡镇。
  第十条
  检查验收内容:验收采用打分制,满分100分,综合得分达到85分(不含85分)以上的小班即为合格小班。验收内容及分值权重:树木死亡率在2%以下,10分;树木长势良好、林相整齐,10分;林地整洁、无垃圾,15分;割灌除草,15分;树木涂白,15分;修枝,5分;无重大病虫害发生,15分;无火灾发生,15分。
  第十一条
  检查验收程序: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先按照第十条内容进行全面自查并打分,将自查验收报告和重点生态林管护工程区县自查情况统计表(见附表1)报送市林业局和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和市财政局在区县自查的基础上,进行市级抽验,根据验收情况填写重点生态林管护工程市级检查验收小班调查表(附表2)、重点生态林管护工程市级检查验收情况汇总表(附表3)。抽验结束后,结合不定期抽查结果,形成市级检查验收报告,作为拨付市补资金的依据。市财政局、市林业局依据市级检查验收结果拨付市补资金;检查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并根据整改后的情况决定是否拨付市补资金。
  第十二条
  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重点生态林管护的档案管理工作,要按小班建立管护档案,同时要将相关文件、责任书、管护合同、资金兑付情况及检查验收材料等及时归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林业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2016年5月3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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