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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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标准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函【转自原市国土房管局网站】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909339EMB1909339E/2020-00549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国土房用函字〔2018〕674号
主    题 :
自然资源\土地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标准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函【转自原市国土房管局网站】
【标  题】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标准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函 【颁布日期】 2018-7-23
【时 效 性 】 有效 【实施日期】 2018-7-23
【颁布单位】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失效日期】 -
【内容分类】 委局级 -综合管理 【文  号】 津国土房用函字〔2018〕674号
发布日期:2018-07-24

西青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务一网通改革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18〕14号)要求,为积极推进我市“标准地”改革试点工作,我局会同市有关单位进行研究,制订了《天津市“标准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望各有关单位、西青区人民政府积极推进,抓紧落实。

  此函。

  2018年7月23日

  天津市“标准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领导关于天津市“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的部署,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天津市“政务一网”通改革方案》要求,现就我市在西青区开展“标准地”改革试点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等精神,落实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围绕“事先做评价、事前定标准、事中做承诺、事后强监管”建立“标准地”出让制度,推动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实现“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的有机统一。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化配置。在完成区域评价的基础上,制定用地控制、建设、规划、环境、投资强度及税收等一系列标准,明晰土地“招拍挂”出让的前置条件,减少政府对土地要素配置的干预,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坚持改革降成本。政府通过进行统一的区域评价,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负担。

  ——坚持政府强监管。依法依规建立土地出让标准体系,加强对企业承诺履行情况的监管,建立“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联合奖惩机制。

  (三)目标要求

  2018年底,对试点范围内新增备案类工业项目,探索实施“标准地”出让制度,形成全领域、全产业可复制、可推广的“标准地”出让模式。

  二、重点任务

  (一)事先做评价

  在试点范围符合规划的区域内,由区审批局组织区发改、区工信、区环保、区规划、区建设、区国土、区水务、区安监、区消防等有关部门,全面实施区域环境、水土保持等区域评价,完善区域负面清单,为“标准地”落地提供坚实基础。

  (二)事前定标准

  依据《天津市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DB12/T598-2015)以及相关行业标准,结合西青区实际,建立新增备案类工业项目用地“标准地”指导性控制指标体系。

  具体“标准地”出让时,各相关部门参照上述指导性控制指标,出具拟出让地块的联审意见,明确相关标准后,由国土部门公告出让。

  (三)事中作承诺

  “标准地”出让完成后,项目业主与“标准地”所属园区签订协议,承诺按约兑现指标,明确违约责任,按规定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经项目业主申请,由区审批局实行“一窗服务”,企业取得“标准地”后可按照我市行政审批改革试点的有关要求开展后续工作,从而进一步加速项目开工落地。

  (四)事后强监管

  项目竣工后,由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未通过竣工验收的,由相应验收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

  项目投产后,在约定期限内,由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标准地”指导性控制指标进行达产复核。未通过复核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同时,根据竣工验收、达产复核情况按约定予以奖惩。

  三、工作步骤

  (一)研究探索阶段(2018.5-2018.7)

  在完成区域评价的区块内,根据行业分类,研究制定“标准地”指导性控制指标及标准,确定首宗工业用地出让地块,同步研究制定天津市“标准地”试点方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8.8-2018.11)

  《天津市“标准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印发后,及时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召开部署会议,在试点范围内探索实行“标准地”出让制度,出让模式成熟后在各工业园区进行推广。

  (三)总结推广阶段(2018.12)

  坚持边推进、边总结、边推广,根据试点开展情况,完善操作流程和奖惩措施,形成全领域、全产业可复制、可推广的“标准地”出让模式。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国土房管局组织市发展改革委、市审批办、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建委、市市场监管委、市水利局、市安监局、市消防局等有关部门成立工作组,负责指导协调“标准地”改革试点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西青区成立以区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标准地”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应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标准地”出让的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推进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市各有关部门应加强跟踪分析和协调服务,及时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适时总结推广改革试点经验,重要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改革意识、创新意识和服务意识,全力支持西青区开展试点工作,切实加大对试点工作的业务指导、政策支持和督促检查,确保试点取得实效。

  (二)实行联合奖惩。建立“标准地”全过程监管机制。对未按协议或承诺约定实施项目建设运营的企业,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法依约予以处置;对如期履约、示范效应好的企业,给予奖励扶持。同时,将企业落实承诺行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披露。

  (三)强化评估总结。采取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标准地”改革试点开展情况、实施效果、企业感受等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情况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试点政策,不断提高改革质量。加强改革宣传,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并及时总结提炼,在全市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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