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程序的通知【转自原市国土房管局网站】
【标 题】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程序的通知 | 【颁布日期】 2012-9-5 |
【时 效 性 】 废止 | 【实施日期】 2012-9-5 |
【颁布单位】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失效日期】 2016-12-16 |
【内容分类】 委局级 -用地管理 土地市场管理 | 【文 号】 津国土房地权〔2012〕311号 |
发布日期:2012-09-05
各涉农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 2012〕66号,以下简称《方案》)的有关要求,为做好有关试点工作,制定了《天津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程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2年9月5日
天津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 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 2011〕6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
一、试点原则
(一)合理选择试点村庄。各试点区县选取 1-3个典型村庄开展试点工作,试点村庄应选取群众基础好,乡镇、村委会领导班子稳定、工作得力,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已完成,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类型齐全,未列入近期小城镇挂钩试点、近期无征收拆迁计划。除《方案》中确定的试点区县外,其余涉农区县也要各选取 1个村庄开展试点工作。
(二)调查和登记相结合。为确保地籍调查结果现势性,满足登记要求,本着地籍调查与土地登记相结合的原则,调查一个村登记一个村,避免登记不及时现状发生变化造成重复调查。按总登记模式实现应发尽发,原则上先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三)尊重历史、尊重事实。对于历史上合法使用、无用地批准手续或手续不齐的,按照《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 2011〕178号)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 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集体建设用地,应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合法使用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确权登记发证。
(四)依法依规办理。严格禁止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予以登记发证;对于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不得登记发证;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者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
二、工作程序
(一)作好制作工作底图等前期资料准备
利用正射影像图套合 1:2000地形图,作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底图。核实房、地登记情况,如已办理过土地、房屋登记的,将登记范围等情况在工作底图上标注。
(二)现场开展权属调查、测绘
由国土资源部门、房管部门登记人员、测量人员、土地调查员、乡镇、村干部共同组成调查组,入户开展调查,应向宅基地使用人查验户主身份证、户口本及宅基地权属证明以及建房证明等材料,确定户主或土地权利人(已登记)或建房人身份并作为指界人(如果户主或土地权利人因外出等原因不能出席的,其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可代为指界),结合原登记发证情况及现场四邻指界情况确认宗地界址,标注界址点,并由指界人在工作底图上签字盖章(或按手印),绘制工作草图,填写调查表(有关样式见《土地登记技术规范》,有关身份证明证件及房地权属来源证明等要件查看情况需在地籍调查表的“权属调查记事及调查员意见”中进行记录);测量每宗土地实际使用界线及地上房屋情况。
(三)实测界址点坐标
按照外业调查时四邻指界确定的界址点,集中现场实测界址点坐标。
(四)出具地籍调查成果
内业整理出具调查成果,包括房屋建筑面积成果表、宗地草图、权属情况调查表,生成界址表、界址点坐标成果表和宗地图等。
(五)集中指界
集中由户主或土地权利人(已登记的或取得宅基地批准手续的)凭身份证、户口本在界址表及宗地图上签字盖章(如果户主或土地权利人因外出等原因不能出席的,其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可持户口本、本人身份证、结婚证等在界址表及宗地图上签字盖章)。对于原已登记,并进行过四邻指界盖章、现状未发生变化的,可不再重新指界盖章。
(六)组成地籍调查卷宗
对于每一宗地完成调查后均要组成地籍调查卷并归档保存。
(七)登记发证
按照《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 40号令)、《国土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津人发〔2006〕41号)、《天津市土地登记技术规范》(津国土房籍〔2007〕269号)的有关规定,按总登记模式进行土地登记发证,实现应发尽发。
三、有关要求
(一)作好组织协调和前期准备工作。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需与区县政府做好汇报,落实各相关部门的分工,同时与乡镇政府、村委会等做好沟通。如事先确定入户时间,通知居民家中提前留人,以不耽误群众正常出行办事和提高效率为前提,同时确保稳定,乡镇、村需提前排查问题,对可能发生的不稳定事件做好预案。
(二)加大宣传协调力度。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涉及农村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加快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依法保护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加强农村土地管理的重要措施,也是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各试点单位要高度重视,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和工作力度,争取广大农民群众、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保证工作顺利完成。
(三)认真学习运用相关政策。认真学习国家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等有关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关于转发 <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的通知》(津国土房地权〔2012〕127号)的有关要求,在按照原有规则编制地籍号的同时按照《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的规则编制宗地代码,建立双码转换对照表。
(四)按时完成试点工作。按照《方案》要求,各试点区县应于 2012年11月底前完成试点工作; 2012年12月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对工作情况、结果、发现的问题及处理办法进行总结归纳,对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相关政策进行研究,提出合理建议,作为下一阶段工作参考。
附件: 1.宅基地权属来源证明表
2.集体建设用地权属来源证明表
附件 1
宅基地权属来源证明表
使用权人 | 坐落 | ||||
所有权人 | 地籍号 | 面积 | |||
宗地 代码 | |||||
村委会意见 | 本村村民: ,于 年 月起一直合法使用位于 的宅基地一处,实际使用面积 平方米,符合规定标准面积 平方米,超出标准面积 平方米,特此证明。该使用情况已于 月 日起在村委会公告30天,无人提出异议,同意确定其宅基地使用权。 XX村委会(公章) | ||||
乡(镇)政府审核意见 | 情况属实,拟同意确定其宅基地使用权。 XX乡(镇)政府(公章) | ||||
县(区)政府审定意见 | 同意确定其宅基地使用权。 XX区(县)政府(公章) |
附件 2
集体建设用地权属来源证明表
使用权人 | 坐落 | ||||||
所有权人 | 地籍号 | 面积 | |||||
宗地 代码 | |||||||
企业性质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
村委会意见 | 本村 /乡镇办企业(或村/乡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 ,于 年 月起一直合法使用位于 的集体建设用地一处,面积 平方米,土地用途为: 使用方式为 (入股联营、批准拨用)特此证明。该使用情况已于 月 日在村委会公告30天,无人提出异议,同意确定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X年 X月X日 XX村委会(公章) | ||||||
乡(镇)政府审核意见 | 情况属实,拟同意确定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X年 X月X日 XX乡(镇)政府(公章) | ||||||
县(区)规划部门意见 | 符合规划要求,准予使用。 X年 X月X日 规划部门公章 | 县(区)土地部门意见 | 符合土地利用要求,准予使用。 X年 X月X日 国土部门公章 | ||||
县(区)政府审定意见 | 同意确定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X年 X月X日 XX区(县)政府(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