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业项目等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转自原市国土房管局网站】
【标 题】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业项目等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 | 【颁布日期】 2015-6-23 |
【时 效 性 】 有效 | 【实施日期】 2015-7-1 |
【颁布单位】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失效日期】 - |
【内容分类】 委局级 -用地管理 | 【文 号】 津国土房发〔2015〕3号 |
发布日期:2015-06-23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暂行)》等18项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要求如下:
一、按照《关于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78号)规定,各区、县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设计、核准备案审批、城市规划审批、土地审批等环节,均应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对不符合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项目不予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已办理核准备案审批或规划审批但不符合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项目,应当按照相关控制指标进行调整后方可办理土地审批手续。
对于国家和我市已有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但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确定的用地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家和我市尚无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规定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用地评价,并将其作为建设用地供应的依据。
二、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签订或核发后,各部门、用地单位应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确需对控制指标进行调整的,不得低于规定的下限指标。
三、建设项目履行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所规定的容积率、建筑系数等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内容。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加强对履行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情况的检查,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四、对未达到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项目,可依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和划拨决定书的规定进行处理,直至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建立建设用地控制指标项目执行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对执行情况较差的区县、开发区、园区,将在土地征收转用、土地供应等方面予以限制。
五、鼓励各区县、开发区、园区制定和实施更加节约集约的用地控制指标。对用地控制指标执行情况好、节约集约用地水平高的区县、开发区、园区,在用地规模、计划指标、扩区升级等方面给予支持。
六、上述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
201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