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国土房管局农行市分行关于实施矿山复垦保证金或景观协调保证金收缴及使用管理的通知【转自原市国土房管局网站】
【标 题】市国土房管局农行市分行关于实施矿山复垦保证金或景观协调保证金收缴及使用管理的通知 | 【颁布日期】 2012-11-8 |
【时 效 性 】 废止 | 【实施日期】 2012-12-1 |
【颁布单位】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失效日期】 2017-12-28 |
【内容分类】 委局级 -地质矿产 | 【文 号】 津国土房矿〔2012〕375号 |
发布日期:2012-11-08
各区、县国土分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蓟县地矿局,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
市国土房管局 农行市分行《关于发布实施〈天津市矿山复垦保证金或景观协调保证金收缴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已超过法定有效期,为了进一步加强矿山复垦保证金或景观协调保证金的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将修订后的《市国土房管局农行市分行关于发布实施〈天津市矿山复垦保证金或景观协调保证金收缴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重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国土房管局
农业银行天津市分行
2012年 11月8日
关于实施矿山复垦保证金或景观协调保证金 收缴及使用管理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矿山复垦保证金或景观协调保证金收缴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加强矿山复垦和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对矿山复垦保证金或景观协调保证金(以下简称复垦保证金)的管理,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交纳、划转保证金实行“复垦保证金委托监管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垦保证金委托监管制度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含地质矿产资源管理部门,下同)委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立监管专用账户,监管复垦保证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采矿权人(或采矿权申请人)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三方按《复垦保证金监管协议书》(附件 1)的约定,签署协议,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协助办理复垦保证金划转和监管账户的销户手续。
二、各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的要求,确定矿山企业复垦任务,要求采矿权人(或采矿权申请人)签订《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附件 2),监督其完成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任务。
三、各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办理复垦保证金监管账户和账号。
四、市、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转让时,应当与采矿权人重新签署《复垦保证金监管协议书》,继续监管业务。
五、各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的 1月30日和6月30日前,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复垦保证金的收缴及使用情况。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区(县)的复垦保证金收缴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六、复垦保证金及其利息归采矿权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七、复垦保证金的使用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矿权人按照《承诺书》完成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并经收缴复垦保证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验收通过;收缴复垦保证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协议规定的时限出具《返还复垦保证金通知书》(附件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按照《返还复垦保证金通知书》确定的金额拨付给采矿权人。
(二)采矿权人未按照《承诺书》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由矿山所在地的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采矿权人依法履行矿山复垦义务;仍不复垦的,应当向采矿权人下达《动用复垦保证金通知书》(附件 4),征得采矿权人盖章同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根据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动用保证金通知书》扣划款项;采矿权人未盖章同意的,矿山所在地的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动用复垦保证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根据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动用复垦保证金通知书》扣划款项。
八、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根据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终止监管协议通知书》(附件 5),为采矿权人办理监管账户销户手续,并将监管账户内剩余资金和利息退还采矿权人。
本通知自 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关于实施〈天津市矿山复垦保证金或景观协调保证金收缴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矿[2006]1332号)同时废止。
附件: